錯誤的政策讓台灣智財發展空轉30年 - 專利
By Michael
at 2015-08-13T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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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publish-405.htm
專訪周延鵬:
錯誤的政策讓台灣智財發展空轉30年 未來該怎麼走?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唐銘偉 攝影╱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5.08.12
周延鵬:「以我在智財界32年的觀察,政府在智財領域沒有做過什麼有意義的事情,而且
太依賴學術界及工研院,也因此把台灣的智慧財產發展給葬送掉。過去台灣ICT產業在專
利方面都做錯了,並沒有養成,只是大量依賴學術界及法人研究機構,積非成是,將錯誤
的觀念透過學校及法人單位,大量擴散出去,擴散到業界再繼續發揚光大,這就是台灣專
利沒辦法翻身的原因。更嚴重的是我認為如果大陸專利界在這一輪創新改革中起來,那未
來台灣廠商連在大陸立足之地都沒有。」
針對最近盛傳高通 (Qualcomm) 智權部門即將與其IC設計本業分家一事,特別約訪了前鴻
海法務長,現任世博執行長及賽恩倍吉董事長周延鵬,希望聽聽他對企業智權部門與本業
分家的「利弊得失」的看法;但周延鵬說,前幾年鴻海投資賽恩倍吉(ScienBiziP),再
將企業的智權事務委託給賽恩倍吉,跟現在高通的分家是兩碼子事,外面的報導很多都是
錯誤的傳聞。不過,這次因「美麗的誤會」而造成的專訪,獲得的資訊卻比預期更具價值
,因為這是攸台灣資通訊科技產業(ICT)生死存亡的關鍵性議題:台灣的智財發展未來
應該怎麼走?
賽恩倍吉是鴻海內部創業的成果
目前鴻海的智權服務都委託給賽恩倍吉處理,但賽恩倍吉不是鴻海的子公司,也不是從鴻
海分家出來的NPE,它是鴻海鼓勵內部員工創業,而轉投資成立的公司,其中鴻海占51%股
份,其餘49%股份為公司全體員工共有。另一方面,鴻海本身仍有智權單位,負責內部的
事務,而屬於比較專業的事情,則全部委託給賽恩倍吉。與一般NPE不同的是,所有產出
的專利資產所有人仍然是鴻海,賽恩倍吉並不擁有專利資產。而且賽恩倍吉除了鴻海的案
子之外,也會對外接案。
周延鵬指出,因為鴻海規模實在太大了,所以公司有一個政策就是鼓勵內部員工出去創業
,然後鴻海占一點股份,也讓員工變成股東,讓員工不只是打工,更是為自己的事業打拚
。鴻海鼓勵員工出去創業會有幾項保證,其一是創業資金,再者鴻海的業務也會交給這些
出外創業的公司經營。值得一提的是,在智權部門出外創業後,比待在in-house時更能接
到外部案件。像以前鴻海的智權總處可能只會涉及到ICT產業的專利,但現在賽恩倍吉則
可以接觸到交通運輸產業、物聯網、及生命科學產業等等。
周延鵬認為,賽恩倍吉從鴻海內部獨立出來,有以下幾點主要的好處:
1. 更專業:因為身處in-house的時候,沒有外部的嚴苛要求,所以與外部的專業是有一段距
離的。而在獨立之後還要對第三方提供服務,所以會變得更專業。
2. 更有效率:因為是in-house的時候,如果沒事幹那大家都沒事,但一旦獨立出來,效率一
定會比以前更高,因為要自負盈虧。
3.(產業)範圍更大:因為in-house會受限於自己公司經營的業務範圍,但獨立出來之後海
闊天空,像現在賽恩倍吉可以接觸到高速鐵路、交通運輸、還有生物製藥,這些在鴻海
in-house智權部門是不可能會有的機會。
4. 除了薪資、獎金,每年結算的時候還有紅利,所以員工是在為自己的事業在打拚。
5.(案件)處理的範圍更大,像可以處理一些技術標準專利。台灣不管是in-house或是事務
所,應該是沒有辦法處理技術標準專利的。
為什麼台灣企業的智權部門沒辦法獨立出來?
周延鵬認為,台灣企業除了鴻海,智權部門應該都沒辦法從企業內部獨立出來,也沒能力
像高通一樣分家成為NPE,追根究底有2個主要原因:(1) 台灣企業接觸及處理的技術範圍
有限、(2) 台灣企業的專利品質太弱。
周延鵬指出,因為台灣公司接觸及處理的技術範圍有限,都局限於公司本身的業務範圍,
加上ICT技術又太成熟了,所以如果智權部門獨立出來一定會餓死,因為沒有他們能力處
理其他產業及其他技術類型的案子。
反觀鴻海,因為它延續了從以前中央法務處到智權總處的經驗,都是國際性的,所以比較
有獨立的條件。鴻海以前在中央法務處的時期,在美國已經建立了基地及擁有龐大的美國
律師團隊,而在賽恩倍吉成立之後,又延攬了很多具國際實務經驗的專業人才,因此可以
處理很多不同類型的案子,可以說是各種因素累積再加上因緣際會的成果。
另一個提到的原因是台灣企業的專利品質太弱,周延鵬說這一點企業in-house的智權部門
可以撫心自問:過去企業in-house 智權部門究竟為企業產生了多少價值?所產出的專利
能攻擊對手嗎?能賣錢嗎?像鴻海的專利可以賣給Google、賣給高智,要有這種專業度才
是合格的。
國際大廠利用專利資產成立NPE是一種趨勢
周延鵬指出現在的趨勢不是許多公司將智權部門獨立出去,而是利用專利資產成立NPE。
像高通、Nokia、甚至蘋果都是如此。這些國際性大企業成立的全資子公司擁有它母公司
的專利,可以方便它去進行各種專利貨幣化的業務,但不一定要自己處理,也可以委外進
行。
周延鵬說:「高通有團隊、有人力、有人才,絕對做得到。台灣廠商專利不強、智財太弱
,所以他們的專利資產沒辦法作專利貨幣化的事情。將專利部門分家,除了老闆意願、員
工意願之外,也要有優質專利支撐。高通分家之後,彈性更大,可以賺更多錢;但台灣企
業的專利都不具價值,沒有優質專利,即使獨立出來也起不了什麼作用。」
台灣企業智財發展空轉30年 政府錯誤政策為禍首
因為台灣廠商的專利都不是優質的,因此在這一波ICT產業轉型及升級的過程中,台灣廠
商會很辛苦。然而,為什麼台灣廠商在過去投資了不少資源在智財及發展專利上,卻生不
出有價值的優質專利?周延鵬認為,「台灣企業過去這些專利的作業,累積了太多的錯誤
,怎麼可以期待一個錯了30幾年的人會做對的事情。比較不客氣的說:台灣專利的從業人
員,普遍性的一輩子所做的事都沒有產生過價值。」
當然,台灣企業的專利不優,政府該負的責任似乎更大,畢竟政府的政策會引導廠商的發
展。
周延鵬認為政府最大的責任是都在推錯誤的東西:利用工研院把不正確的東西往外擴散,
這是致命的錯誤;另外就是運用學術界的人才,他們是完全沒有實務經驗。
周延鵬說:「專利要三實:實作、實務、實戰!可是政府在智慧財產權推廣方面,一直都
是在用沒有實作、實務、實戰的學校及法人單位在運作,這是最大的問題所在。長期以來
,政府在智財方面都是用學界的人及法人研究單位在處理,大到像國家智慧財產戰略,小
至一些教育訓練,通通都是由不具三實經驗的人在處理。這些沒有打過仗的人每天教你打
仗,怎麼可能會贏?學校老師就是學校老師,他們從來沒有打過仗,他們能看專利合約嗎
?能處理訴訟嗎?他們會處理標準專利嗎?他們會處理交易嗎?專利是一個很特殊的領域
,除了要有很好的學理基礎外,也一定要有實戰、實務、實作的經驗;而且是國際化的經
驗。因為台灣專利基本上沒有什麼風險,廠商面對的都是來自國際專利的威脅,像美國、
德國、日本專利的威脅。
更嚴重的是我認為如果大陸專利界在這一輪創新改革後起來,未來台灣廠商連在大陸立足
之地都沒有。就我個人看到的,大陸這一輪創新的價值,絕對比台灣更高。大陸這幾年所
產生的專利,已經威脅到台灣西進廠商為國外大廠代工的機會。因為像大陸華為、中興等
ICT廠商所產出的標準專利,絕對有辦法阻止台灣廠商在大陸製造、生產跟銷售。而台灣
廠商還是執迷不悟的用錯誤的心態來玩大陸專利,大家仍然在貪小便宜:將台灣的繁體案
件,簡單的用軟體轉成簡體中文,來申請大陸專利,這都是很糟糕的。所以這一輪大陸各
行各業的專利人才,在經過過去30年的磨練後,早已非吳下阿蒙了。而且,大部份大陸人
才的歷練都是國際層級的,他們很多都是自我研發的。像華為在通訊的標準專利已占18%
,而中興約占14%,反觀台灣則是什麼都沒有。」
儘管很多台灣業者都認為大陸專利品質不優,但周延鵬說SIPO (大陸知識產權局) 是目前
各國IPO中業務最大、投資最大、人才最多的,所做的事情絕對比美國USPTO多,所以台商
不應再一直認為大陸專利沒有用,保護不足,「這一波大陸企業及科研機構所產生的專利
,絕對會對台灣廠商在大陸經營產生嚴重威脅」。
總的來說,周延鵬認為過去台灣ICT產業在專利方面都做錯了,並沒有養成。只是大量依
賴學術界及法人研究機構,積非成是,將錯誤透過學校機構及法人單位,大量擴散出去,
擴散到業界再繼續發揚光大,這就是台灣專利沒辦法翻身的原因!
未來該怎麼走?
積非成是30年,要一夕改變是很困難的,加上政府的官僚心態,只會抱殘守缺。雖然充滿
無力感,周延鵬仍然提出了幾點建議:
1. 台灣智慧局不應該再花時間去審查專利了,可以將台灣專利簡化到只要申請人擁有美國、
日本、歐洲專利,就自動給予申請人台灣專利,就像進口專利一樣,不用再花時間去審查
。另一方面,智慧局應該把時間用在產、官、學、研在專利處理上所需要的大數據分析、
風險的分析。但問題是現有的這些審查委員可能沒有能力去做這一些分析,必要時唯有重
新訓練。
2. 政府整個決策體系要改變,要多聽具國際實務經驗的人的意見,才能有所改善。而企業本
身也必須改變,要延用更多國際性人才。在台灣從事專利其實不太需要了解台灣專利,而
是需要具備很多美國專利的學理及實務基礎,但大部分人卻不具備一個美國專利代理人或
是美國專利律師的資格。除了資格不用談,所具備的學理及實務也是不夠的。台灣企業最
大的方向或是市場就是美國,所以美國專利很重要。
3. 另外,專利師考試應該只是一個資格考試,實務經驗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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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最後的建議前兩點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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