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離子電池價格壟斷行為裁罰松下等1億歐元 - 專利
By John
at 2016-12-14T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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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http://bit.ly/2gI48Wt
2016年12月12日,歐盟執行委員會(EU commission,簡稱執委會)宣布就日本松下電器
(Panasonic)、索尼(Sony)及三洋電機(Sanyo)三家電子大廠聯合操控鋰離子電池價
格之行為,祭出共約1.66億歐元罰款。三家公司皆俯首認罪,主動配合調查並願意接受和
解方案,以減輕裁罰金額。南韓三星子公司三星SDI(Samsung SDI)原亦為主事者之一,
因主動向歐盟執委會舉報前述市場壟斷行為,而獲得全額罰金減免。
可充電式鋰離子電池普遍使用於筆記型電腦、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等可攜式消費電子產
品。執委會調查發現,三星SDI、索尼、松下及三洋四家公司是鋰離子電池主要製造商,
透過從事雙邊或多邊密商接觸及商業敏感資訊共享等方式,來暗中協調彼此電池產品價格
,進而避免惡性價格競爭。
對此四家公司承認曾在2004年至2007年間聯合調漲鋰離子電池售價,以因應該時期鈷金屬
原料價格上漲情形,同時亦共享商業敏感資訊,諸如手機,筆記型電腦或其他電動器具等
特定產品製造業者之競爭性投標內容、市場供需預測、價格預測或發展意向等,以共同擬
訂市場價格策略。
歐盟執委會依據2006年所公佈之罰款制訂指南(2006 Guidelines on the method of
setting fines),參酌鋰離子電池產品在歐盟境內銷售情形、當事人參與壟斷程度、影
響輕重及涵蓋地理範圍、持續時間及是否曾因類似行為而違反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102條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TFEU)等因素,來決定罰款金
額,同時並依據歐盟2006年寬恕減免方案(Leniency Notice)及2008年和解減免方案(
Settlement Notice)規定,給予四家公司30%至100%比例不等之罰款減免,三星SDI因主
動向歐盟當局揭發集體壟斷行為而獲得全額減免。四家公司之最終罰款金額,如下表所示
:
TFEU第102條禁止單一或複數事業體從事影響歐盟內部成員國間正常貿易及市場競爭之濫
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前述行為包括:
(一)直接或間接加諸他方不公平買賣價格或其他交易條款;
(二)限制他方從事生產、市場行銷或技術研發並不利消費者;
(三)就不同交易對象提出非等同之交易條件,藉此製造一方市場競爭劣勢;
(四)致使某契約效力對於特定第三方具有拘束力,然該第三方與該契約並無實質關聯。
TFEU第102條之執法機關為歐盟執委會,執委會為歐盟體系最高行政機構。倘若執委會調
查確認違法事實成立,則將對涉案事業體處以其全球營業額10%之罰金;倘若主事者未依
照執委會要求消除市場壟斷行為,執委會可持續課處該事業體每日營業額5%之罰金,直至
壟斷行為消除為止。倘若主事者事後主動坦承罪行責任,並充分配合調查,則可獲得罰金
減免,主動舉報者更可獲得全額罰金減免。歐盟主要以鉅額罰金方式來嚇阻壟斷行為,並
無任何刑事罰則,中國大陸作法與此一致,但與美國有所不同。(965字;圖1)
參考資料
European Commission - Press release
Antitrust: Commission fines rechargeable battery producers €166 million in
cartel settlement, Brussels, 12 December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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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2日,歐盟執行委員會(EU commission,簡稱執委會)宣布就日本松下電器
(Panasonic)、索尼(Sony)及三洋電機(Sanyo)三家電子大廠聯合操控鋰離子電池價
格之行為,祭出共約1.66億歐元罰款。三家公司皆俯首認罪,主動配合調查並願意接受和
解方案,以減輕裁罰金額。南韓三星子公司三星SDI(Samsung SDI)原亦為主事者之一,
因主動向歐盟執委會舉報前述市場壟斷行為,而獲得全額罰金減免。
可充電式鋰離子電池普遍使用於筆記型電腦、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等可攜式消費電子產
品。執委會調查發現,三星SDI、索尼、松下及三洋四家公司是鋰離子電池主要製造商,
透過從事雙邊或多邊密商接觸及商業敏感資訊共享等方式,來暗中協調彼此電池產品價格
,進而避免惡性價格競爭。
對此四家公司承認曾在2004年至2007年間聯合調漲鋰離子電池售價,以因應該時期鈷金屬
原料價格上漲情形,同時亦共享商業敏感資訊,諸如手機,筆記型電腦或其他電動器具等
特定產品製造業者之競爭性投標內容、市場供需預測、價格預測或發展意向等,以共同擬
訂市場價格策略。
歐盟執委會依據2006年所公佈之罰款制訂指南(2006 Guidelines on the method of
setting fines),參酌鋰離子電池產品在歐盟境內銷售情形、當事人參與壟斷程度、影
響輕重及涵蓋地理範圍、持續時間及是否曾因類似行為而違反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102條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TFEU)等因素,來決定罰款金
額,同時並依據歐盟2006年寬恕減免方案(Leniency Notice)及2008年和解減免方案(
Settlement Notice)規定,給予四家公司30%至100%比例不等之罰款減免,三星SDI因主
動向歐盟當局揭發集體壟斷行為而獲得全額減免。四家公司之最終罰款金額,如下表所示
:
TFEU第102條禁止單一或複數事業體從事影響歐盟內部成員國間正常貿易及市場競爭之濫
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前述行為包括:
(一)直接或間接加諸他方不公平買賣價格或其他交易條款;
(二)限制他方從事生產、市場行銷或技術研發並不利消費者;
(三)就不同交易對象提出非等同之交易條件,藉此製造一方市場競爭劣勢;
(四)致使某契約效力對於特定第三方具有拘束力,然該第三方與該契約並無實質關聯。
TFEU第102條之執法機關為歐盟執委會,執委會為歐盟體系最高行政機構。倘若執委會調
查確認違法事實成立,則將對涉案事業體處以其全球營業額10%之罰金;倘若主事者未依
照執委會要求消除市場壟斷行為,執委會可持續課處該事業體每日營業額5%之罰金,直至
壟斷行為消除為止。倘若主事者事後主動坦承罪行責任,並充分配合調查,則可獲得罰金
減免,主動舉報者更可獲得全額罰金減免。歐盟主要以鉅額罰金方式來嚇阻壟斷行為,並
無任何刑事罰則,中國大陸作法與此一致,但與美國有所不同。(965字;圖1)
參考資料
European Commission - Press release
Antitrust: Commission fines rechargeable battery producers €166 million in
cartel settlement, Brussels, 12 December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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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a
at 2016-12-16T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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