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示範條款修正 - 保險

By Andrew
at 2014-02-19T01:36
at 2014-02-19T01:36
Table of Contents
出處: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regulation/103regu12.htm
附件:「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日額型)」修正對照表
主旨:茲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日額
型)」,檢送修正後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員辦理。
二、旨揭示範條款修正之實施日期、商品送審原則及其他
相關配套措施分別核定如下:
(一)旨揭示範條款(含「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救護車
保險金)」及「急診保險金」設計原則)自103年5月
1日起實施,並請依下列原則辦理保險商品之送審:
1、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按修正後之示範
條款送審。
2、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1)自實施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修正後之示範
條款辦理。
(2)除僅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而修正者,得依修正
後示範條款逕予修正出單,並依據「保險商品
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5條規定,應於實施
日起45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法
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
,餘均應依同法第20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二)其他配套措施:
1、附件:「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
日額型)」修正對照表「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救護車
保險金)」及「急診保險金」設計原則:
(1)由各保險公司於商品設計時自行決定保險範圍
是否涵蓋。
(2)保險給付以填補實際醫療費用支出為限(實支
實付型、日額給付型均適用)
2、僅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而修訂住院定義(排除日
間住院者)且未變更其他保險給付者,或刪除「
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救護車保險金)」及「急
診保險金」,且未變更保險給付者,得排除「人
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77點及184點規定
之適用。
3、實施日前已簽訂之保險契約,基於契約安定性及
不溯及既往原則,仍依契約簽訂當時之保單條款
約定辦理。
4、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而修訂之不保證續保保險商
品,應於續約時重發修正後保單條款予保戶,俾
利其瞭解其權利義務。另決定續保條件時,應依
續保當時對一般新契約被保險人之核保標準作相
同處理,不得對個別被保險人有不公平待遇。
三、有關實支實付型第7條約定,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中所謂「相當程度」之認定標準或其他建議方案乙節,
貴公會 所報僅屬概括性方針,仍未有明確可資遵循之
標準及具體作法,請 貴公會在前開建議方針基礎上再
行研議相關執行細節或研提其他建議方案,並於文到
1個月內函送本會保險局參辦。
(下略)
-------------------------
◎整理
(1)救護車保險金、急診理賠金,改填補實際醫療支出為限
(2)修正後條款不會溯及既往(無論終身或定期險種)
(3)住院定義可排除日間住院(日前新聞:文章代碼(AID): #1IoiQiN9)
(4)「相當程度」手術費用定義後續應關注
提供參考
--
附件:「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日額型)」修正對照表
主旨:茲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日額
型)」,檢送修正後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員辦理。
二、旨揭示範條款修正之實施日期、商品送審原則及其他
相關配套措施分別核定如下:
(一)旨揭示範條款(含「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救護車
保險金)」及「急診保險金」設計原則)自103年5月
1日起實施,並請依下列原則辦理保險商品之送審:
1、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按修正後之示範
條款送審。
2、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1)自實施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修正後之示範
條款辦理。
(2)除僅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而修正者,得依修正
後示範條款逕予修正出單,並依據「保險商品
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5條規定,應於實施
日起45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法
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
,餘均應依同法第20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二)其他配套措施:
1、附件:「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
日額型)」修正對照表「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救護車
保險金)」及「急診保險金」設計原則:
(1)由各保險公司於商品設計時自行決定保險範圍
是否涵蓋。
(2)保險給付以填補實際醫療費用支出為限(實支
實付型、日額給付型均適用)
2、僅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而修訂住院定義(排除日
間住院者)且未變更其他保險給付者,或刪除「
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救護車保險金)」及「急
診保險金」,且未變更保險給付者,得排除「人
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77點及184點規定
之適用。
3、實施日前已簽訂之保險契約,基於契約安定性及
不溯及既往原則,仍依契約簽訂當時之保單條款
約定辦理。
4、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而修訂之不保證續保保險商
品,應於續約時重發修正後保單條款予保戶,俾
利其瞭解其權利義務。另決定續保條件時,應依
續保當時對一般新契約被保險人之核保標準作相
同處理,不得對個別被保險人有不公平待遇。
三、有關實支實付型第7條約定,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中所謂「相當程度」之認定標準或其他建議方案乙節,
貴公會 所報僅屬概括性方針,仍未有明確可資遵循之
標準及具體作法,請 貴公會在前開建議方針基礎上再
行研議相關執行細節或研提其他建議方案,並於文到
1個月內函送本會保險局參辦。
(下略)
-------------------------
◎整理
(1)救護車保險金、急診理賠金,改填補實際醫療支出為限
(2)修正後條款不會溯及既往(無論終身或定期險種)
(3)住院定義可排除日間住院(日前新聞:文章代碼(AID): #1IoiQiN9)
(4)「相當程度」手術費用定義後續應關注
提供參考
--
All Comments

By John
at 2014-02-20T14:53
at 2014-02-20T14:53

By Victoria
at 2014-02-25T12:19
at 2014-02-25T12:19
Related Posts
新生兒保險規劃 (國泰)

By Gary
at 2014-02-19T00:24
at 2014-02-19T00:24
被保險人是否可以不要被保

By Yedda
at 2014-02-19T00:17
at 2014-02-19T00:17
被保險人是否可以不要被保

By Edward Lewis
at 2014-02-19T00:10
at 2014-02-19T00:10
27歲 女 第一張保單規劃詢問

By Emily
at 2014-02-18T23:45
at 2014-02-18T23:45
3月起購買保單保額超限 要拿財力證明

By Xanthe
at 2014-02-18T23:28
at 2014-02-18T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