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因身體殘障所裝配之助聽器、義
肢、輪椅之支出,可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醫藥及生育費」規定,列舉扣除。說明:身體
殘障者所裝配之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可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
,核實認定。(財政部68/03/15台財稅第31644號函)
您的情況有無此函令的適用?
※ 引述《dir2007 (熊貓媽咪)》之銘言:
: 已經查過但是都沒有看到相關資料
: 就醫延伸出來需要長期穿戴矯正的醫療器材
: 但是非醫療院所賣出,是醫療器材廠商售出
: 因為所費不貲,負擔很重,想說這部分
: 不曉得是否可以列入列舉扣除裡面的項目呢
--
希望自己能夠不輸給任何人
但也祈禱一股和自己平分秋色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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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輪椅之支出,可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醫藥及生育費」規定,列舉扣除。說明:身體
殘障者所裝配之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可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
,核實認定。(財政部68/03/15台財稅第31644號函)
您的情況有無此函令的適用?
※ 引述《dir2007 (熊貓媽咪)》之銘言:
: 已經查過但是都沒有看到相關資料
: 就醫延伸出來需要長期穿戴矯正的醫療器材
: 但是非醫療院所賣出,是醫療器材廠商售出
: 因為所費不貲,負擔很重,想說這部分
: 不曉得是否可以列入列舉扣除裡面的項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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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自己能夠不輸給任何人
但也祈禱一股和自己平分秋色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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