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壽險 翻修 - 保險

By Agnes
at 2010-09-03T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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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826367.shtml
郵政簡易壽險 翻修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2010.09.03 03:14 am
行政院會昨(2)日通過「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草案,未來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以未
滿15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
效力。
為真實反映營業績效並符課稅公平原則,修正草案刪除中華郵政公司減免稅捐的規定。
未來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有關兒童保險規定,將比照保險法107條規定。
「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草案第7條明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的簡易
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即死亡
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原本條文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成立前簽訂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因契約所得的利益及
各種文據簿籍,免納一切稅捐;中華郵政公司成立後簽訂的契約、因契約所得的利益與各
種文據簿籍,及供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使用的郵政公用物,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
免納一切稅捐。
【2010/09/0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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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壽險 翻修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2010.09.03 03:14 am
行政院會昨(2)日通過「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草案,未來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以未
滿15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
效力。
為真實反映營業績效並符課稅公平原則,修正草案刪除中華郵政公司減免稅捐的規定。
未來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有關兒童保險規定,將比照保險法107條規定。
「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草案第7條明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的簡易
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即死亡
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原本條文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成立前簽訂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因契約所得的利益及
各種文據簿籍,免納一切稅捐;中華郵政公司成立後簽訂的契約、因契約所得的利益與各
種文據簿籍,及供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使用的郵政公用物,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
免納一切稅捐。
【2010/09/0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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