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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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大晚上好,小弟在看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時候有個地方看不懂,

條文是這樣寫的: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在贈與額中扣除之負擔,

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

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者,不得主張扣除。


其中"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者"

這段話一直看不懂是什麼意思,不曉得能否用白話一點說明呢?

例如A贈與房子給B,B要繳房貸給C銀行,這樣算間接贈與???

求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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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8-11-28
是指A贈與房子給B,並要B送錢給C銀行吧
Necoo avatarNecoo2018-12-01
感謝大大 我再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