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報書 須載明繼承與否規定 - 稅務

Table of Contents

■ 新聞廚窗

日前股市大亨黃任中身後鉅額的欠稅問題,引發外界質疑是否會有人願意繼承其遺產;立

法院昨天三讀修正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在寄送遺產稅申報通知書

時,應載明民法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的相關規定,以保障民眾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沒

「享受」到遺產,反而要「承受」債務。

根據現行法令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繼承人沒有在1個月內辦理除戶登記,使得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未能在3個月的期限內申報,一旦收到稽徵機關的通知繼承

時,可能就會發生未繼承到遺產,反而先要「承受」可觀的債務。

【2004/05/19 民生報】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