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繳交房屋稅 - 稅務

By Anthony
at 2004-05-19T15:28
at 2004-05-19T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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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三年房屋稅五月一日開徵,請於五月三十一日前繳納 】 整理版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九十三年房屋稅於五月一日開徵,
繳納期間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納稅人如在五月一日仍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後遺失,
請於繳納期限內向稅捐處申請補發。
該處表示,房屋稅的繳納方式有下列六種:
1.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稅。
台灣、第一、華南、彰化、台北、土地、交通、合作金庫、
信用合作社及農會等金融機構。
2.便利商店。
統一、全家、福客多、萊爾富、富群(OK)等5家。
需負擔手續費6元。
3.信用卡繳稅。
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
電話語音:412-6666 / 412-1111 , 服務代碼:166#
網址:http://paytax.nat.gov.tw
手續費標準洽各發卡機構。
4.自動櫃員機繳稅。
5.網際網路繳稅。
經由http://www.taica.com.tw線上取得憑證後,透過網際網路繳稅。
網際網路繳稅之金融機構可至https://eb.fisc.com.tw查詢。
6.金融機構、郵局轉帳繳稅。
以辦理金融(或郵局)機構約定轉帳納稅戶,於開徵前寄發轉帳繳納通知,
納稅義務人請預留存款,繳款截止日由轉帳機構直接扣款。
該處表示,使用信用卡、自動櫃員機、網際網路繳稅及金融機構、郵局轉帳繳稅者,
扣款後該處會寄送轉帳繳納證明。轉帳繳稅方便、省時,您若尚未辦理,
可利用繳款書內「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申請自次年起轉帳繳稅。
納稅人收到繳款書後如發現課稅內容或稅額有疑問
(例如稅單核課情形與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不符或納稅義務人名義不符),
請於限繳日期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分處查詢、申請更正,
也可利用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236969查詢。
該處提醒您,請於繳款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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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稅捐處表示,九十三年房屋稅於五月一日開徵,
繳納期間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納稅人如在五月一日仍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後遺失,
請於繳納期限內向稅捐處申請補發。
該處表示,房屋稅的繳納方式有下列六種:
1.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稅。
台灣、第一、華南、彰化、台北、土地、交通、合作金庫、
信用合作社及農會等金融機構。
2.便利商店。
統一、全家、福客多、萊爾富、富群(OK)等5家。
需負擔手續費6元。
3.信用卡繳稅。
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
電話語音:412-6666 / 412-1111 , 服務代碼:166#
網址:http://paytax.nat.gov.tw
手續費標準洽各發卡機構。
4.自動櫃員機繳稅。
5.網際網路繳稅。
經由http://www.taica.com.tw線上取得憑證後,透過網際網路繳稅。
網際網路繳稅之金融機構可至https://eb.fisc.com.tw查詢。
6.金融機構、郵局轉帳繳稅。
以辦理金融(或郵局)機構約定轉帳納稅戶,於開徵前寄發轉帳繳納通知,
納稅義務人請預留存款,繳款截止日由轉帳機構直接扣款。
該處表示,使用信用卡、自動櫃員機、網際網路繳稅及金融機構、郵局轉帳繳稅者,
扣款後該處會寄送轉帳繳納證明。轉帳繳稅方便、省時,您若尚未辦理,
可利用繳款書內「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申請自次年起轉帳繳稅。
納稅人收到繳款書後如發現課稅內容或稅額有疑問
(例如稅單核課情形與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不符或納稅義務人名義不符),
請於限繳日期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分處查詢、申請更正,
也可利用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236969查詢。
該處提醒您,請於繳款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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