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被認定使用而追繳房屋稅 - 稅務
By Lucy
at 2021-11-26T03:24
at 2021-11-26T03:2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ehemoth (貝西摩斯)》之銘言:
: ※ 引述《acidbomb (衝衝衝)》之銘言:
: : 目前遇到政府追繳房屋稅 事情背景如下
: : 1.約20多年前父親承租並一同設戶籍於租屋處
: : 2.搬離開該地約20年,但戶籍皆未遷出
: : 3.現父親已經過世,不清楚當初跟誰承租,父親除戶後本人戶籍仍留於該地
: : 4.日前被執行署凍結部分現金才知道被追討房屋稅,經查詢該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 有違建),另查詢地號、該地號地主為中華民國(都更計畫中)
: : 5.理解政府依照使用者付費,故認定設戶籍者為使用者
: : 6.若回去現場找尋到房東,請問可以如何主張我沒有使用該房屋的實際情況,並要求
房
: : 支付相關房屋稅,或是跟稅務單位提出我沒有使用他們找錯人了
: 我覺得有幾個東西你可能要先釐清:
: 1.父親設的是戶籍?還是申報房屋稅籍?
戶籍
: 2.是否已經辦理繼承手續?
: 會這樣問是因為你說的第3點,基本上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無繼承,我想是我沒說清楚,本人戶籍不是指父親本人,是發文者我的意思,父親過世已
經除戶
: 自然人一旦死亡就會除戶,就不會有戶籍設立在某個地方;
: 所以也不會有什麼戶籍仍留於該地的事情。
: 因此我猜會不會其實你第一項根本就搞錯了?
: 你父親申報的不是戶籍,而是房屋稅籍(就是有蓋違建主動申報繳房屋稅)。
是戶籍無誤,至於過去是否設戶籍時同步有繳交房屋稅則不可考,不過看起來父親過世約
八九年了,這之後我都沒有被追繳或是強制執行,應該是這幾年才開始對地上違建物查房
屋稅追繳五年而已,之前從來沒有
: 而有保存登記的建物繼承是在地政事務所辦;
: 未辦保存的建物要在地方稅務局辦理繼承。
: 有很多人在地政事務所辦完繼承後,地方稅務局忘了跑。
: 於是有很多房子還是登記在過世親人的名下,這是有可能的。
: 而這樣的狀況就比較符合你第3點:父親已除戶,但(房屋稅)籍還掛在父親名下。
確認為違建無保存建物登記,我父親當初非買入為承租,故我也無法繼承,只是當初不曉
得父親怎麼登記戶籍就是,另外房屋稅目前要我繳納非我父親,因為我的戶籍在該處被認
定為使用者
: =========================================================================
: 如果上述情形屬實,可以先查詢房屋現況如何,然後有幾個方向是你可以做的:
: 第一、房子已經不在
: 如果去現場該房屋已經不在,那就直接跟稅捐處辦理建物滅失。
: 然後問稅捐處如果要往前追溯拆除的時間點,需要補什麼文件(通常是空拍圖)。
: 假如稅捐處讓你追溯,那你有機會就完全不用繳房屋稅。
: 如果沒辦法追溯,那你欠繳的房屋稅還是要補完,但是已後就沒有房屋稅問題。
: 第二、房子還在,而且現場是空的
: 把房子整理一下,然後跟「地方稅務局 / 稅捐稽徵處」辦理繼承。
: 之後處分權就在你手上,看你是要租、要拆、要賣、還是等著政府徵收領補償費都行
。
: 然後房屋稅就躲不掉,有欠的就繳一繳 。
: 第三、房子還在,但是現場有人使用
: 到這步通常就非常、非常、非常的麻煩。
: 不管現場使用的人是房東,還是新承租的房客。
: 1)基本上你們可以和使用人協商誰出錢繳房屋稅,但是沒有強制力。
: 使用人如果不繳,最後結果還是變成你們繳,因為房屋稅籍是用爸爸的名字。
目前就是這樣,房子在,使用者或是所有者另有其人,我是戶籍,目前使用者或是所有者
也無法登記戶籍因為違建,故初步的房屋稅籍認定是以我戶籍者(不過要是我遷出那麼我
好奇之後怎麼認定新的房屋稅籍者)
: 2)你們如果要把房屋的名字改成不是爸爸的名字,那就要過戶。
違建無法登記產權無法繼承或是過戶,只能說當初出資的人有所有權,當然這個所有權也
可以有買賣合約轉讓,但是我確定我爸沒有買下來,看起來後續原所有者賣給了現住者,
他們也無法登記所有權已經戶籍
: 跟房東或是使用人講好,看是用買賣或是贈與的方式做移轉,這是最簡單的。
: 3)如果房東或使用人一直都不出面,那就只能透過打官司或和解的方式移轉。
: 但通常不會這步啦,一來是申報房屋稅籍都會再三確認是不是屋主或房東;
可能當初都有發文,只是我不是住在戶籍所以等於沒有收到,但是其實對於政府來說就是
完成投遞與告知了,故走到強制執行去
: 二來是假如屋主或房東另有其人,那麼現在最傷腦筋的應該是他們;
: 因為查稅籍資料查到的不是他們的名字,將來如果政府徵收,有可能領不到拆遷補
償
這我就不曉得,實務上違建發放補助,是依照房屋稅籍來發放,還是會經過實地查訪認定
現住戶或是使用戶來發放,若前者者的話,是不是後者拿出當初跟原先所有者的買賣合同
那麼就可以主張領取補助,還是實務上會一半,或是其實會被判定其實為所有者領取,又
,若是判定所有者領取,那麼不就是應該要跟所有者收取房屋稅嗎?是不是可以用這點去
主張征收對象錯誤呢?
: 只是就我所知道的部分提供一些可能的方式,希望能對原po有些幫助。
--
: ※ 引述《acidbomb (衝衝衝)》之銘言:
: : 目前遇到政府追繳房屋稅 事情背景如下
: : 1.約20多年前父親承租並一同設戶籍於租屋處
: : 2.搬離開該地約20年,但戶籍皆未遷出
: : 3.現父親已經過世,不清楚當初跟誰承租,父親除戶後本人戶籍仍留於該地
: : 4.日前被執行署凍結部分現金才知道被追討房屋稅,經查詢該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 有違建),另查詢地號、該地號地主為中華民國(都更計畫中)
: : 5.理解政府依照使用者付費,故認定設戶籍者為使用者
: : 6.若回去現場找尋到房東,請問可以如何主張我沒有使用該房屋的實際情況,並要求
房
: : 支付相關房屋稅,或是跟稅務單位提出我沒有使用他們找錯人了
: 我覺得有幾個東西你可能要先釐清:
: 1.父親設的是戶籍?還是申報房屋稅籍?
戶籍
: 2.是否已經辦理繼承手續?
: 會這樣問是因為你說的第3點,基本上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無繼承,我想是我沒說清楚,本人戶籍不是指父親本人,是發文者我的意思,父親過世已
經除戶
: 自然人一旦死亡就會除戶,就不會有戶籍設立在某個地方;
: 所以也不會有什麼戶籍仍留於該地的事情。
: 因此我猜會不會其實你第一項根本就搞錯了?
: 你父親申報的不是戶籍,而是房屋稅籍(就是有蓋違建主動申報繳房屋稅)。
是戶籍無誤,至於過去是否設戶籍時同步有繳交房屋稅則不可考,不過看起來父親過世約
八九年了,這之後我都沒有被追繳或是強制執行,應該是這幾年才開始對地上違建物查房
屋稅追繳五年而已,之前從來沒有
: 而有保存登記的建物繼承是在地政事務所辦;
: 未辦保存的建物要在地方稅務局辦理繼承。
: 有很多人在地政事務所辦完繼承後,地方稅務局忘了跑。
: 於是有很多房子還是登記在過世親人的名下,這是有可能的。
: 而這樣的狀況就比較符合你第3點:父親已除戶,但(房屋稅)籍還掛在父親名下。
確認為違建無保存建物登記,我父親當初非買入為承租,故我也無法繼承,只是當初不曉
得父親怎麼登記戶籍就是,另外房屋稅目前要我繳納非我父親,因為我的戶籍在該處被認
定為使用者
: =========================================================================
: 如果上述情形屬實,可以先查詢房屋現況如何,然後有幾個方向是你可以做的:
: 第一、房子已經不在
: 如果去現場該房屋已經不在,那就直接跟稅捐處辦理建物滅失。
: 然後問稅捐處如果要往前追溯拆除的時間點,需要補什麼文件(通常是空拍圖)。
: 假如稅捐處讓你追溯,那你有機會就完全不用繳房屋稅。
: 如果沒辦法追溯,那你欠繳的房屋稅還是要補完,但是已後就沒有房屋稅問題。
: 第二、房子還在,而且現場是空的
: 把房子整理一下,然後跟「地方稅務局 / 稅捐稽徵處」辦理繼承。
: 之後處分權就在你手上,看你是要租、要拆、要賣、還是等著政府徵收領補償費都行
。
: 然後房屋稅就躲不掉,有欠的就繳一繳 。
: 第三、房子還在,但是現場有人使用
: 到這步通常就非常、非常、非常的麻煩。
: 不管現場使用的人是房東,還是新承租的房客。
: 1)基本上你們可以和使用人協商誰出錢繳房屋稅,但是沒有強制力。
: 使用人如果不繳,最後結果還是變成你們繳,因為房屋稅籍是用爸爸的名字。
目前就是這樣,房子在,使用者或是所有者另有其人,我是戶籍,目前使用者或是所有者
也無法登記戶籍因為違建,故初步的房屋稅籍認定是以我戶籍者(不過要是我遷出那麼我
好奇之後怎麼認定新的房屋稅籍者)
: 2)你們如果要把房屋的名字改成不是爸爸的名字,那就要過戶。
違建無法登記產權無法繼承或是過戶,只能說當初出資的人有所有權,當然這個所有權也
可以有買賣合約轉讓,但是我確定我爸沒有買下來,看起來後續原所有者賣給了現住者,
他們也無法登記所有權已經戶籍
: 跟房東或是使用人講好,看是用買賣或是贈與的方式做移轉,這是最簡單的。
: 3)如果房東或使用人一直都不出面,那就只能透過打官司或和解的方式移轉。
: 但通常不會這步啦,一來是申報房屋稅籍都會再三確認是不是屋主或房東;
可能當初都有發文,只是我不是住在戶籍所以等於沒有收到,但是其實對於政府來說就是
完成投遞與告知了,故走到強制執行去
: 二來是假如屋主或房東另有其人,那麼現在最傷腦筋的應該是他們;
: 因為查稅籍資料查到的不是他們的名字,將來如果政府徵收,有可能領不到拆遷補
償
這我就不曉得,實務上違建發放補助,是依照房屋稅籍來發放,還是會經過實地查訪認定
現住戶或是使用戶來發放,若前者者的話,是不是後者拿出當初跟原先所有者的買賣合同
那麼就可以主張領取補助,還是實務上會一半,或是其實會被判定其實為所有者領取,又
,若是判定所有者領取,那麼不就是應該要跟所有者收取房屋稅嗎?是不是可以用這點去
主張征收對象錯誤呢?
: 只是就我所知道的部分提供一些可能的方式,希望能對原po有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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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21-11-28T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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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21-11-29T22:07
at 2021-11-29T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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