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被認定使用而追繳房屋稅 - 稅務
By Kristin
at 2021-11-23T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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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cidbomb (衝衝衝)》之銘言:
: 目前遇到政府追繳房屋稅 事情背景如下
: 1.約20多年前父親承租並一同設戶籍於租屋處
: 2.搬離開該地約20年,但戶籍皆未遷出
: 3.現父親已經過世,不清楚當初跟誰承租,父親除戶後本人戶籍仍留於該地
: 4.日前被執行署凍結部分現金才知道被追討房屋稅,經查詢該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既
: 有違建),另查詢地號、該地號地主為中華民國(都更計畫中)
: 5.理解政府依照使用者付費,故認定設戶籍者為使用者
: 6.若回去現場找尋到房東,請問可以如何主張我沒有使用該房屋的實際情況,並要求房東
: 支付相關房屋稅,或是跟稅務單位提出我沒有使用他們找錯人了
我覺得有幾個東西你可能要先釐清:
1.父親設的是戶籍?還是申報房屋稅籍?
2.是否已經辦理繼承手續?
會這樣問是因為你說的第3點,基本上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自然人一旦死亡就會除戶,就不會有戶籍設立在某個地方;
所以也不會有什麼戶籍仍留於該地的事情。
因此我猜會不會其實你第一項根本就搞錯了?
你父親申報的不是戶籍,而是房屋稅籍(就是有蓋違建主動申報繳房屋稅)。
而有保存登記的建物繼承是在地政事務所辦;
未辦保存的建物要在地方稅務局辦理繼承。
有很多人在地政事務所辦完繼承後,地方稅務局忘了跑。
於是有很多房子還是登記在過世親人的名下,這是有可能的。
而這樣的狀況就比較符合你第3點:父親已除戶,但(房屋稅)籍還掛在父親名下。
=========================================================================
如果上述情形屬實,可以先查詢房屋現況如何,然後有幾個方向是你可以做的:
第一、房子已經不在
如果去現場該房屋已經不在,那就直接跟稅捐處辦理建物滅失。
然後問稅捐處如果要往前追溯拆除的時間點,需要補什麼文件(通常是空拍圖)。
假如稅捐處讓你追溯,那你有機會就完全不用繳房屋稅。
如果沒辦法追溯,那你欠繳的房屋稅還是要補完,但是已後就沒有房屋稅問題。
第二、房子還在,而且現場是空的
把房子整理一下,然後跟「地方稅務局 / 稅捐稽徵處」辦理繼承。
之後處分權就在你手上,看你是要租、要拆、要賣、還是等著政府徵收領補償費都行。
然後房屋稅就躲不掉,有欠的就繳一繳 。
第三、房子還在,但是現場有人使用
到這步通常就非常、非常、非常的麻煩。
不管現場使用的人是房東,還是新承租的房客。
1)基本上你們可以和使用人協商誰出錢繳房屋稅,但是沒有強制力。
使用人如果不繳,最後結果還是變成你們繳,因為房屋稅籍是用爸爸的名字。
2)你們如果要把房屋的名字改成不是爸爸的名字,那就要過戶。
跟房東或是使用人講好,看是用買賣或是贈與的方式做移轉,這是最簡單的。
3)如果房東或使用人一直都不出面,那就只能透過打官司或和解的方式移轉。
但通常不會這步啦,一來是申報房屋稅籍都會再三確認是不是屋主或房東;
二來是假如屋主或房東另有其人,那麼現在最傷腦筋的應該是他們;
因為查稅籍資料查到的不是他們的名字,將來如果政府徵收,有可能領不到拆遷補償
只是就我所知道的部分提供一些可能的方式,希望能對原po有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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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遇到政府追繳房屋稅 事情背景如下
: 1.約20多年前父親承租並一同設戶籍於租屋處
: 2.搬離開該地約20年,但戶籍皆未遷出
: 3.現父親已經過世,不清楚當初跟誰承租,父親除戶後本人戶籍仍留於該地
: 4.日前被執行署凍結部分現金才知道被追討房屋稅,經查詢該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既
: 有違建),另查詢地號、該地號地主為中華民國(都更計畫中)
: 5.理解政府依照使用者付費,故認定設戶籍者為使用者
: 6.若回去現場找尋到房東,請問可以如何主張我沒有使用該房屋的實際情況,並要求房東
: 支付相關房屋稅,或是跟稅務單位提出我沒有使用他們找錯人了
我覺得有幾個東西你可能要先釐清:
1.父親設的是戶籍?還是申報房屋稅籍?
2.是否已經辦理繼承手續?
會這樣問是因為你說的第3點,基本上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自然人一旦死亡就會除戶,就不會有戶籍設立在某個地方;
所以也不會有什麼戶籍仍留於該地的事情。
因此我猜會不會其實你第一項根本就搞錯了?
你父親申報的不是戶籍,而是房屋稅籍(就是有蓋違建主動申報繳房屋稅)。
而有保存登記的建物繼承是在地政事務所辦;
未辦保存的建物要在地方稅務局辦理繼承。
有很多人在地政事務所辦完繼承後,地方稅務局忘了跑。
於是有很多房子還是登記在過世親人的名下,這是有可能的。
而這樣的狀況就比較符合你第3點:父親已除戶,但(房屋稅)籍還掛在父親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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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情形屬實,可以先查詢房屋現況如何,然後有幾個方向是你可以做的:
第一、房子已經不在
如果去現場該房屋已經不在,那就直接跟稅捐處辦理建物滅失。
然後問稅捐處如果要往前追溯拆除的時間點,需要補什麼文件(通常是空拍圖)。
假如稅捐處讓你追溯,那你有機會就完全不用繳房屋稅。
如果沒辦法追溯,那你欠繳的房屋稅還是要補完,但是已後就沒有房屋稅問題。
第二、房子還在,而且現場是空的
把房子整理一下,然後跟「地方稅務局 / 稅捐稽徵處」辦理繼承。
之後處分權就在你手上,看你是要租、要拆、要賣、還是等著政府徵收領補償費都行。
然後房屋稅就躲不掉,有欠的就繳一繳 。
第三、房子還在,但是現場有人使用
到這步通常就非常、非常、非常的麻煩。
不管現場使用的人是房東,還是新承租的房客。
1)基本上你們可以和使用人協商誰出錢繳房屋稅,但是沒有強制力。
使用人如果不繳,最後結果還是變成你們繳,因為房屋稅籍是用爸爸的名字。
2)你們如果要把房屋的名字改成不是爸爸的名字,那就要過戶。
跟房東或是使用人講好,看是用買賣或是贈與的方式做移轉,這是最簡單的。
3)如果房東或使用人一直都不出面,那就只能透過打官司或和解的方式移轉。
但通常不會這步啦,一來是申報房屋稅籍都會再三確認是不是屋主或房東;
二來是假如屋主或房東另有其人,那麼現在最傷腦筋的應該是他們;
因為查稅籍資料查到的不是他們的名字,將來如果政府徵收,有可能領不到拆遷補償
只是就我所知道的部分提供一些可能的方式,希望能對原po有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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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ga
at 2021-11-25T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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