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五年進項營業稅款 須在年底前申報扣抵 - 稅務

By Olive
at 2004-08-05T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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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企業若有保留五年以上仍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營業稅款,必須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向稅捐
機關申報抵稅,否則自明年開始,凡是超過五年以上的未申報扣抵進項稅額,都將被財政
部取消抵稅權益。
財政部這項措施,主要是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後,有關公法上的請求權若在五年內未行
使者,即自然消滅的規定。對於營業人在申報營業稅後,發現仍有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
者,新規定之後,時間超過五年以上者,即自動取消其扣抵權。
財政部已規定,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
,應受五年期間的限制。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的進項稅額憑證,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應受五年期間限制。
【2004/08/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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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若有保留五年以上仍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營業稅款,必須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向稅捐
機關申報抵稅,否則自明年開始,凡是超過五年以上的未申報扣抵進項稅額,都將被財政
部取消抵稅權益。
財政部這項措施,主要是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後,有關公法上的請求權若在五年內未行
使者,即自然消滅的規定。對於營業人在申報營業稅後,發現仍有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
者,新規定之後,時間超過五年以上者,即自動取消其扣抵權。
財政部已規定,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
,應受五年期間的限制。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的進項稅額憑證,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應受五年期間限制。
【2004/08/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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