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
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
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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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的是,進項在本期跟次期都可直接申報扣抵,那如果在第三期~十年內才扣抵,是
需要
專案申請或
直接申報或
直接申報加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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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
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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