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的產品因為大多購自私人自營商 (大多數都沒用發票)
而銷貨對象都是公司行號,
所以面臨了過少進項發票 & 過多銷項發票的情況。
像我們這樣大多數的銷售產品都沒有進貨依據該怎麼報稅呢?
目前會計師說必須以「簿記」的方式直接按照營業淨額 * 某個固定稅率來計算營所稅,
但因為我們的營業額很高但毛利卻很低,如果以「簿記-營業淨額」的方式計算的話,
每年繳的稅幾乎吃掉將近一半以上的利潤了。
所以想請問各位前輩有沒有什麼其他更好的方式節稅呢?感激不盡
(如果在免稅天堂設立一個境外公司,讓所有的銷貨都透過該境外公司銷售,台灣只設立分公司負責出貨,
不知道這樣是不是就可以把利潤都規屬在該境外公司,台灣這邊也就不用繳稅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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