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步性的問題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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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分析
※ 引述《blueson (銀河的承諾)》之銘言:
: 1.C本身是否具有新穎性、進步性
沒有
: 2.A+B是否具有其他優點,是單獨A或B所沒有的
沒有
: 3.A+B的嚴重缺點,是否為同業可輕易思及?若是,表示A+B的想法是可輕易思及,
: 只是缺點太明顯,故沒人結合使用 (即使全世界都沒有出現A+B的結合)
是的
: 4.A+B的嚴重缺點,是否為發明人經由實驗而得,旁人不易得知是否有嚴重缺點?
是業界的習知技術

感謝大大的分析,
其實小弟的問題就是在第3點,
所謂的「熟知該項技術之人可以輕易結合」,要該如果解釋?
如果A+B的結合存在一嚴重缺點,是否就表示「無法輕易結合」。
至於該嚴重缺點是否顯而易見,小弟的管見認為並無影響。

既然發明人是全世界第一個將A+B結合且解決其缺陷之人,
是否應該許發明人取得A+B的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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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son avatarMason2008-05-29
還輪不到進步性出馬,權利範圍缺乏解決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Hedwig avatarHedwig2008-05-29
甚至在產業利用性就被擋下來,所以實務上這問題不存在
Callum avatarCallum2008-05-31
如果真的想保護A+B,就幫單獨A+B凹個其他的功效
Erin avatarErin2008-06-02
專利法26條第3項,細則1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