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詳實申報 通關快速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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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07/128/23etz.html


2010/04/07 00︰07 【記者趙智偉/基隆報導】


進口人進口應課徵貨物稅的貨物,未將關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各款規定的費用計入完稅
價格內申報,經海關調整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課徵關稅而據以補徵貨物稅案件,除繳驗偽造
、變造或不實的發票或憑證,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處罰者外,免依貨物稅條例
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對此,基隆關稅局提醒相關業者留意。


基隆關稅局表示,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進口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包括下
列費用:


一、由買方負擔的傭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二、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經攤計的金額或減價金額。


三、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的權利金及報酬。


四、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的金額。


五、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六、保險費。


基隆關稅局指出,上述漏未計入完稅價格,雖補徵貨物稅而免於處罰,但仍請廠商於報關
前注意審核,依規定詳實申報應加計費用計入完稅價格,以利快速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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