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影片課稅 應兼顧租稅公平 - 所得稅

By Iris
at 2004-09-18T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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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宗銘
傑出的領導者在面對問題時,必須目標明確、態度一致,並且做出符合自身能力的承諾。
~Colin Powell
根據經濟日報的報導,財政部將對企業進口國外影片,支付給外國影片供應商的費用課徵
20%的權利金所得稅,最快可能10月1日起課稅。數天後並報導,進口影片課稅,業者盼
暫緩,新聞局建議延至96年實施,財部同意再溝通。
此項爭議主要源自財政部曾於民國68年7月6日台財稅第34585號函規定,「營利事業進口
國外電影片,經約定不得重製,僅供一定期限放映者,其所支付費用,尚不屬權利金性質
,國外營利事業取得該款項,免予課徵所得稅。」上開免徵所得稅意旨,係基於鼓勵國人
接觸外國多元文化,避免扼抑業者進口國外電影意願所為獎勵,此乃基於特定租稅政策所
為解釋。
一、 就國際租稅課稅慣例而言
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聯合國(UN)等租稅協定範本,皆定義權利金「係指
使用或有權使用包括電影(或供廣播、電視播映用)影片(或錄影帶、磁片及其他影像或
聲音之再生等)…之任何著作權…所取得任何方式之給付」,顯然進口國外影片所支付費
用係屬權利金性質,既屬權利金,則根據所得稅法第88條相關規定,即應於支付時扣繳20
%所得稅。
由於上開函令與國際租稅課稅規定不符,財政部於恢復課徵進口國外影片權利金所得稅時
,自然應謹慎檢視當時提供此項免稅惠時空背景是否已有改變,並給予納稅義務人合理的
緩衝期間,以因應此項變動所產生的衝擊。
二、 就租稅公平性而言
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
,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權利金,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規定課徵
所得稅。惟獨對自國外進口電影片播映權所支付報酬予以免稅,由於課稅規定不同,形成
國內外電影事業的不公平競爭,對我國電影事業不但有失公允,對其發展亦有不利影響。
與進口國外影片類似者,尚包括向國外取得轉播權、轉播世界杯足球賽、亞洲杯棒球賽及
奧林匹克運動會轉播等國際性賽事。自國內有線電視頻道陸續開放以來,利用衛星轉播國
外各種賽事節目已蔚為風氣,透過大眾媒體報導體育競賽相關資訊、或轉播體育賽事,除
有助提昇國人運動風氣外,更可經由比賽過程,教導國人正確的相關體育知識,進而達到
推展特定體育競賽項目的目的。國內業者於向國外取得轉播權所支付的權利金是否應予課
稅?或得比照適用民國68年之函令?則仍有爭議。
就國際租稅課稅慣例而言,轉播國際性賽事應屬OECD等租稅協定範本中,「有權使用其他
影像或聲音之再生等影片所取得之給付」,係屬權利金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8條及第88
條規定,於給付時扣繳20%所得稅;惟就租稅公平性而言,基於現行政策係獎勵國人接觸
外國多元文化,則相較於前揭釋令所獎勵外國電影片,上開轉播權利金不應遭受不同課稅
待遇,否則強加徵稅租稅效果,將獨使進口國外電影的進口片商享受免稅惠,不但造成其
他同屬播映國外媒體節目業者相對處於競爭弱勢,而有租稅不公之虞,亦使得政府獎勵國
人接觸外國文化政策目的,無法貫徹達成。
隨著科技的進步及經濟環境的變動,政府對於租稅相關規定與措施亦應一併調整,以跟上
國際租稅潮流。如前所述,進口國外影片及轉播國際性賽事所支付權利金,係屬中華民國
來源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惟基於租稅公平原則,政府宜明確規定課稅時點與方式
,給予納稅義務人合理的緩衝期間,使其在與國外片商訂定合約時,能將租稅成本納入考
量,藉此減少衝擊。
類似的措施包括財政部920721台財稅第920452432號,外國電信業者取得我國電信業者給
付的各種海纜電路租金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自該函發文之日起應依法課稅;財政部9210
01台財稅第920455312號,股東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的財產交易所得,自93年1月1日起應
由該股東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故只要法令規定明確,納稅義務人自當有遵循依據,徵
納雙方爭議自然減少。
(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娛樂及媒體產業組主持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五刊登)
【2004/09/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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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的領導者在面對問題時,必須目標明確、態度一致,並且做出符合自身能力的承諾。
~Colin Powell
根據經濟日報的報導,財政部將對企業進口國外影片,支付給外國影片供應商的費用課徵
20%的權利金所得稅,最快可能10月1日起課稅。數天後並報導,進口影片課稅,業者盼
暫緩,新聞局建議延至96年實施,財部同意再溝通。
此項爭議主要源自財政部曾於民國68年7月6日台財稅第34585號函規定,「營利事業進口
國外電影片,經約定不得重製,僅供一定期限放映者,其所支付費用,尚不屬權利金性質
,國外營利事業取得該款項,免予課徵所得稅。」上開免徵所得稅意旨,係基於鼓勵國人
接觸外國多元文化,避免扼抑業者進口國外電影意願所為獎勵,此乃基於特定租稅政策所
為解釋。
一、 就國際租稅課稅慣例而言
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聯合國(UN)等租稅協定範本,皆定義權利金「係指
使用或有權使用包括電影(或供廣播、電視播映用)影片(或錄影帶、磁片及其他影像或
聲音之再生等)…之任何著作權…所取得任何方式之給付」,顯然進口國外影片所支付費
用係屬權利金性質,既屬權利金,則根據所得稅法第88條相關規定,即應於支付時扣繳20
%所得稅。
由於上開函令與國際租稅課稅規定不符,財政部於恢復課徵進口國外影片權利金所得稅時
,自然應謹慎檢視當時提供此項免稅惠時空背景是否已有改變,並給予納稅義務人合理的
緩衝期間,以因應此項變動所產生的衝擊。
二、 就租稅公平性而言
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
,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權利金,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規定課徵
所得稅。惟獨對自國外進口電影片播映權所支付報酬予以免稅,由於課稅規定不同,形成
國內外電影事業的不公平競爭,對我國電影事業不但有失公允,對其發展亦有不利影響。
與進口國外影片類似者,尚包括向國外取得轉播權、轉播世界杯足球賽、亞洲杯棒球賽及
奧林匹克運動會轉播等國際性賽事。自國內有線電視頻道陸續開放以來,利用衛星轉播國
外各種賽事節目已蔚為風氣,透過大眾媒體報導體育競賽相關資訊、或轉播體育賽事,除
有助提昇國人運動風氣外,更可經由比賽過程,教導國人正確的相關體育知識,進而達到
推展特定體育競賽項目的目的。國內業者於向國外取得轉播權所支付的權利金是否應予課
稅?或得比照適用民國68年之函令?則仍有爭議。
就國際租稅課稅慣例而言,轉播國際性賽事應屬OECD等租稅協定範本中,「有權使用其他
影像或聲音之再生等影片所取得之給付」,係屬權利金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8條及第88
條規定,於給付時扣繳20%所得稅;惟就租稅公平性而言,基於現行政策係獎勵國人接觸
外國多元文化,則相較於前揭釋令所獎勵外國電影片,上開轉播權利金不應遭受不同課稅
待遇,否則強加徵稅租稅效果,將獨使進口國外電影的進口片商享受免稅惠,不但造成其
他同屬播映國外媒體節目業者相對處於競爭弱勢,而有租稅不公之虞,亦使得政府獎勵國
人接觸外國文化政策目的,無法貫徹達成。
隨著科技的進步及經濟環境的變動,政府對於租稅相關規定與措施亦應一併調整,以跟上
國際租稅潮流。如前所述,進口國外影片及轉播國際性賽事所支付權利金,係屬中華民國
來源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惟基於租稅公平原則,政府宜明確規定課稅時點與方式
,給予納稅義務人合理的緩衝期間,使其在與國外片商訂定合約時,能將租稅成本納入考
量,藉此減少衝擊。
類似的措施包括財政部920721台財稅第920452432號,外國電信業者取得我國電信業者給
付的各種海纜電路租金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自該函發文之日起應依法課稅;財政部9210
01台財稅第920455312號,股東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的財產交易所得,自93年1月1日起應
由該股東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故只要法令規定明確,納稅義務人自當有遵循依據,徵
納雙方爭議自然減少。
(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娛樂及媒體產業組主持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五刊登)
【2004/09/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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