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影片課稅 應兼顧租稅公平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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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is
at 2004-09-18T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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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宗銘

傑出的領導者在面對問題時,必須目標明確、態度一致,並且做出符合自身能力的承諾。

~Colin Powell

根據經濟日報的報導,財政部將對企業進口國外影片,支付給外國影片供應商的費用課徵

20%的權利金所得稅,最快可能10月1日起課稅。數天後並報導,進口影片課稅,業者盼

暫緩,新聞局建議延至96年實施,財部同意再溝通。

此項爭議主要源自財政部曾於民國68年7月6日台財稅第34585號函規定,「營利事業進口

國外電影片,經約定不得重製,僅供一定期限放映者,其所支付費用,尚不屬權利金性質

,國外營利事業取得該款項,免予課徵所得稅。」上開免徵所得稅意旨,係基於鼓勵國人

接觸外國多元文化,避免扼抑業者進口國外電影意願所為獎勵,此乃基於特定租稅政策所

為解釋。

一、 就國際租稅課稅慣例而言

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聯合國(UN)等租稅協定範本,皆定義權利金「係指

使用或有權使用包括電影(或供廣播、電視播映用)影片(或錄影帶、磁片及其他影像或

聲音之再生等)…之任何著作權…所取得任何方式之給付」,顯然進口國外影片所支付費

用係屬權利金性質,既屬權利金,則根據所得稅法第88條相關規定,即應於支付時扣繳20

%所得稅。

由於上開函令與國際租稅課稅規定不符,財政部於恢復課徵進口國外影片權利金所得稅時

,自然應謹慎檢視當時提供此項免稅惠時空背景是否已有改變,並給予納稅義務人合理的

緩衝期間,以因應此項變動所產生的衝擊。

二、 就租稅公平性而言

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

,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權利金,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規定課徵

所得稅。惟獨對自國外進口電影片播映權所支付報酬予以免稅,由於課稅規定不同,形成

國內外電影事業的不公平競爭,對我國電影事業不但有失公允,對其發展亦有不利影響。

與進口國外影片類似者,尚包括向國外取得轉播權、轉播世界杯足球賽、亞洲杯棒球賽及

奧林匹克運動會轉播等國際性賽事。自國內有線電視頻道陸續開放以來,利用衛星轉播國

外各種賽事節目已蔚為風氣,透過大眾媒體報導體育競賽相關資訊、或轉播體育賽事,除

有助提昇國人運動風氣外,更可經由比賽過程,教導國人正確的相關體育知識,進而達到

推展特定體育競賽項目的目的。國內業者於向國外取得轉播權所支付的權利金是否應予課

稅?或得比照適用民國68年之函令?則仍有爭議。

就國際租稅課稅慣例而言,轉播國際性賽事應屬OECD等租稅協定範本中,「有權使用其他

影像或聲音之再生等影片所取得之給付」,係屬權利金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8條及第88

條規定,於給付時扣繳20%所得稅;惟就租稅公平性而言,基於現行政策係獎勵國人接觸

外國多元文化,則相較於前揭釋令所獎勵外國電影片,上開轉播權利金不應遭受不同課稅

待遇,否則強加徵稅租稅效果,將獨使進口國外電影的進口片商享受免稅惠,不但造成其

他同屬播映國外媒體節目業者相對處於競爭弱勢,而有租稅不公之虞,亦使得政府獎勵國

人接觸外國文化政策目的,無法貫徹達成。

隨著科技的進步及經濟環境的變動,政府對於租稅相關規定與措施亦應一併調整,以跟上

國際租稅潮流。如前所述,進口國外影片及轉播國際性賽事所支付權利金,係屬中華民國

來源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惟基於租稅公平原則,政府宜明確規定課稅時點與方式

,給予納稅義務人合理的緩衝期間,使其在與國外片商訂定合約時,能將租稅成本納入考

量,藉此減少衝擊。

類似的措施包括財政部920721台財稅第920452432號,外國電信業者取得我國電信業者給

付的各種海纜電路租金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自該函發文之日起應依法課稅;財政部9210

01台財稅第920455312號,股東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的財產交易所得,自93年1月1日起應

由該股東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故只要法令規定明確,納稅義務人自當有遵循依據,徵

納雙方爭議自然減少。

(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娛樂及媒體產業組主持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五刊登)

【2004/09/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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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麻將補稅 胡瓜補繳逾100萬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04-09-17T09:16
※ 引述《JoIsJohn (joisjohn)》之銘言: : ※ 引述《smartlai (跟狗一樣。)》之銘言: : : 是的,一筆錢會被收很多次稅,不只是兩次,因為錢是不停在流動的。 : : 但是課稅誰在痛?是納稅人痛,而不是那筆錢在痛。 : 可還是想問^^and#34; : 或許同一筆錢要被收很多次稅 ...

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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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04-09-16T21:13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三條: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 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 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由以上條文:贈與稅為屬人兼屬地主義 我認為: 問題 ...

非固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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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essica
at 2004-09-14T16:09
別緊張,所得稅得所得分類第十類是『非固定所得』。 學校只是幫你『預扣』 6% 的所得稅。 預扣的款項可以在明年結算申報所得稅時抵扣應該繳的所得稅。 你可以想成是:這2800被財政部先拿去用了,日後報所得稅時可以少交2800 ※ 引述《pennyaa (啦啦啦)》之銘言: : 請問一下喔 : 我是某國立大 ...

Re: 麻將補稅 胡瓜補繳逾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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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at 2004-09-14T09:08
※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 而乙得到了100萬所以要繳所得稅也是應該的... : ^^^^^^^^^^^^^^^^^^^^^^^^^^^^^^^^^^^^^^^^^^^^^^^^不一定 : 贈與稅之課徵,其贈與人係以自然人為限。 :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 :  『左列各種所得 ...

Re: 麻將補稅 胡瓜補繳逾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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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04-09-14T08:46
※ 引述《JoIsJohn (joisjohn)》之銘言: : ※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 這可能是指所得稅. : : 這指的是贈與稅,若同一年度內僅贈總共100萬,不必課稅. : : 合於稅法,不講理~ : 我現在大概有了解.. : 簡單的說 甲賺了100萬要收所得稅是當然的 : 但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