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動債投資人打贏官司 - 投資

By Poppy
at 2009-09-04T11:01
at 2009-09-04T11:01
Table of Contents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連動債的爭議大概有兩年了,看過投資人遊行、上監察院、包圍銀行、
堵銀行頭目的家,最後到集體訴訟,其中最不配合金管會政策的銀行
就是本案的主角
今天看到有人PO上判決書就好奇的看了一下,被告認為銀行未告知風險,
但銀行的文件上有原告的章,有的章還是信任行員所以委託他代蓋的,法
官認為投資人應承擔不看契約的法律效果,被告認為行員欺騙他們,說是
類似定存無風險的產品,但行員也提出說過下檔保護的證據,證明投資人
知道這不是定存,只是以前某些股票沒跌過那麼深,所以大家都認為無風險
,對於詳細告知契約內容及風險,行員則無法舉證,行員不具銷售連動債資
格部分,法院認為是政府行政管理問題,不影響私人契約
結果令人驚訝的是,法院判決銀行和行員全額賠償加計5%利息,原因竟然是
銀行未盡信託善良管理人的責任,連動債禁止贖回前,銀行未交付完整契約,
原告一直要不到,也搞不清楚投資了什麼
基本上,連外國銀行的SALES都不一定會給完整的契約,更何況是台灣的SALES
,那個行員的資產,現在應該被假執行了,想做裡專的人,不可不慎
小蝦米又打贏了大鯨魚,對於想加入集體訴訟的投資人,本案算是超極強心針了
,銀行算是自作自受,we are enemy
--
連動債的爭議大概有兩年了,看過投資人遊行、上監察院、包圍銀行、
堵銀行頭目的家,最後到集體訴訟,其中最不配合金管會政策的銀行
就是本案的主角
今天看到有人PO上判決書就好奇的看了一下,被告認為銀行未告知風險,
但銀行的文件上有原告的章,有的章還是信任行員所以委託他代蓋的,法
官認為投資人應承擔不看契約的法律效果,被告認為行員欺騙他們,說是
類似定存無風險的產品,但行員也提出說過下檔保護的證據,證明投資人
知道這不是定存,只是以前某些股票沒跌過那麼深,所以大家都認為無風險
,對於詳細告知契約內容及風險,行員則無法舉證,行員不具銷售連動債資
格部分,法院認為是政府行政管理問題,不影響私人契約
結果令人驚訝的是,法院判決銀行和行員全額賠償加計5%利息,原因竟然是
銀行未盡信託善良管理人的責任,連動債禁止贖回前,銀行未交付完整契約,
原告一直要不到,也搞不清楚投資了什麼
基本上,連外國銀行的SALES都不一定會給完整的契約,更何況是台灣的SALES
,那個行員的資產,現在應該被假執行了,想做裡專的人,不可不慎
小蝦米又打贏了大鯨魚,對於想加入集體訴訟的投資人,本案算是超極強心針了
,銀行算是自作自受,we are en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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