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可以問有關香港股市的問題嗎? - 經濟
By Joe
at 2007-10-01T11:42
at 2007-10-01T11:4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ninmit (silent all the years)》之銘言:
[恕刪]
關于15% - 20%的估計, 我有存疑:
1.離職金的計算在新法沒有改變, 不能說變多了
2.新法增加了用人單位未依規定購買社會保險時
員工不但可以說不幹, 而且還能拿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但我查了新法關于經濟補償金的部份, 沒看到要多支付一個月賠償金的內容
請問你是在哪裡看到的?
話說我司在個人繳納部分, 視做員工福利, 並不從薪資中扣除
也就是個人繳納部分都由公司出. 但新法一出, 恐怕這福利就得取消了
其他可能的成本增加也沒記入:
1.連簽兩次合同後, 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期滿時, 若不續約, 用人單位也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到期日, 只要終止契約, 就得支付
(期限由雙方約定, 一般是訂一年)
以往十年一到才升格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不少人恰好在第十年就不被續約
在新法的德政下, 現在可能兩次就不簽了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
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
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量立勞動合同時,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
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
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一些公司為逃避勞動合同法規定,e.g.最低工資, 社會保險, 經濟補償金等
遲遲不與員工簽定合同, 唬弄一天是一天
在新法的規定下, 這種行為要付兩倍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
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有些員工為規避相關責任, 也不大願意簽勞動合同, 這是一點
(我司當初為了讓所有員工簽勞動合同, 還花了一段時間宣導)
而舊法也規定了, 即使未簽定正式的書面合同, 只要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雙方都要遵守勞動法的規定, 故此新增法令似乎多余?
3.違約金的部分, 只有培訓, 保密協議跟競業條款三項事宜可議訂違約金
員工可以再牛一點, 這又增加了企業管理上的困難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
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試用期的部分, 既然名為試用期, 就不享有正式員工待遇, 開除時也不用給經濟補償金
以往最多可有兩次試用, 加起來不超過半年即可
期間雙方皆可隨時終止雇傭關系, 只要不拖欠工資就行了
新法卻規定只有三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才可以到半年, 而試用期都只能一次
還不能任意解除
除了帳面數字以外, 考慮到擺爛以坐領經濟補償金的誘因轉強(表現在流動性)
這也是隱藏的管理成本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
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W固定期限和無固定
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
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
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其實以資歷來說, 如果你是高中生, 那我就是被套牢的小學生
(哎...不知何年何月能達成拿博士學位的夢)
對于公司的因應, 看個人對客觀環境的考量
只是下調的工資不要低于勞動合同上的基本薪就好了
我的情況是每天跟內部人員玩賽局 > 供應商, 客戶 > 政府
看到效率工資一段, 我也有點感想:
主流經濟學關于組織, 勞動, 廠商競爭等理論, 很少(幾乎不)考慮文化因素
但我現在面對的問題, 很大一部份都跟文化有關
關于以腳投票, 我傾向左派的分析立場:
企業很難說走就走(遷移成本大, 特別是鑲嵌于本地生產鏈跟銷售鏈的話)
象中國的外企, 還要先把海關合同結清, 這也不是簡單的事情
因此, 只用單一政策來判斷出走實過于噪進
還是要從整體政策的趨勢走向, 以及政府因應外在環境變化的方式來看才是
--
[恕刪]
關于15% - 20%的估計, 我有存疑:
1.離職金的計算在新法沒有改變, 不能說變多了
2.新法增加了用人單位未依規定購買社會保險時
員工不但可以說不幹, 而且還能拿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但我查了新法關于經濟補償金的部份, 沒看到要多支付一個月賠償金的內容
請問你是在哪裡看到的?
話說我司在個人繳納部分, 視做員工福利, 並不從薪資中扣除
也就是個人繳納部分都由公司出. 但新法一出, 恐怕這福利就得取消了
其他可能的成本增加也沒記入:
1.連簽兩次合同後, 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期滿時, 若不續約, 用人單位也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到期日, 只要終止契約, 就得支付
(期限由雙方約定, 一般是訂一年)
以往十年一到才升格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不少人恰好在第十年就不被續約
在新法的德政下, 現在可能兩次就不簽了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
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
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量立勞動合同時,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
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
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一些公司為逃避勞動合同法規定,e.g.最低工資, 社會保險, 經濟補償金等
遲遲不與員工簽定合同, 唬弄一天是一天
在新法的規定下, 這種行為要付兩倍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
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有些員工為規避相關責任, 也不大願意簽勞動合同, 這是一點
(我司當初為了讓所有員工簽勞動合同, 還花了一段時間宣導)
而舊法也規定了, 即使未簽定正式的書面合同, 只要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雙方都要遵守勞動法的規定, 故此新增法令似乎多余?
3.違約金的部分, 只有培訓, 保密協議跟競業條款三項事宜可議訂違約金
員工可以再牛一點, 這又增加了企業管理上的困難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
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試用期的部分, 既然名為試用期, 就不享有正式員工待遇, 開除時也不用給經濟補償金
以往最多可有兩次試用, 加起來不超過半年即可
期間雙方皆可隨時終止雇傭關系, 只要不拖欠工資就行了
新法卻規定只有三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才可以到半年, 而試用期都只能一次
還不能任意解除
除了帳面數字以外, 考慮到擺爛以坐領經濟補償金的誘因轉強(表現在流動性)
這也是隱藏的管理成本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
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W固定期限和無固定
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
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
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其實以資歷來說, 如果你是高中生, 那我就是被套牢的小學生
(哎...不知何年何月能達成拿博士學位的夢)
對于公司的因應, 看個人對客觀環境的考量
只是下調的工資不要低于勞動合同上的基本薪就好了
我的情況是每天跟內部人員玩賽局 > 供應商, 客戶 > 政府
看到效率工資一段, 我也有點感想:
主流經濟學關于組織, 勞動, 廠商競爭等理論, 很少(幾乎不)考慮文化因素
但我現在面對的問題, 很大一部份都跟文化有關
關于以腳投票, 我傾向左派的分析立場:
企業很難說走就走(遷移成本大, 特別是鑲嵌于本地生產鏈跟銷售鏈的話)
象中國的外企, 還要先把海關合同結清, 這也不是簡單的事情
因此, 只用單一政策來判斷出走實過于噪進
還是要從整體政策的趨勢走向, 以及政府因應外在環境變化的方式來看才是
--
Tags:
經濟
All Comments
By Erin
at 2007-10-05T13:15
at 2007-10-05T13:15
Related Posts
感謝
By Edith
at 2007-09-29T18:10
at 2007-09-29T18:10
投資 與 利率 與 儲蓄 之間的關係??
By Carol
at 2007-09-29T18:02
at 2007-09-29T18:02
投資 與 利率 與 儲蓄 之間的關係??
By Olga
at 2007-09-29T03:03
at 2007-09-29T03:03
這裡可以問有關香港股市的問題嗎?
By Hedwig
at 2007-09-29T02:35
at 2007-09-29T02:35
這裡可以問有關香港股市的問題嗎?
By Tom
at 2007-09-28T22:57
at 2007-09-28T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