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是↓
爸爸媽媽未滿65歲,但沒有工作沒有收入
兒子有固定工作及收入
-----
我知道基本上,應該是兒子扶養父母
因為對兒子而言,父母滿足扶養親屬的條件
但是對父母而言,兒子不滿足扶養親屬的條件
可是我又看見稅法第15條: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二十歲而有所得的時候,應該要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列
為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課稅,不能單獨申報。
但是子女如果在年度當中滿二十歲或已結婚者,在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可以自行選擇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
所以出現疑問:到底這樣的情形可不可以父親為納稅義務人,兒子為受扶養人?
因為最近兒子想學英文,想去唸大學夜間部
所以想扣特扣的25000教育學費
謝謝回答
--
爸爸媽媽未滿65歲,但沒有工作沒有收入
兒子有固定工作及收入
-----
我知道基本上,應該是兒子扶養父母
因為對兒子而言,父母滿足扶養親屬的條件
但是對父母而言,兒子不滿足扶養親屬的條件
可是我又看見稅法第15條: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二十歲而有所得的時候,應該要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列
為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課稅,不能單獨申報。
但是子女如果在年度當中滿二十歲或已結婚者,在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可以自行選擇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
所以出現疑問:到底這樣的情形可不可以父親為納稅義務人,兒子為受扶養人?
因為最近兒子想學英文,想去唸大學夜間部
所以想扣特扣的25000教育學費
謝謝回答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