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使用證明被撤銷之土增稅計算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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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A有塊農地在民國80年左右以買賣為名義移轉給B(但實際是沒有付錢的)
(他們有簽一張切結書,大意是A如要把地取回B須配合辦理)

當時有申請農業使用證明並核准,故移轉時未課土增稅

相關手續均已辦峻,地也已經移轉到B名下

後來這塊地因未做農業使用而被撤銷農業使用證明

A因此被追繳土地增值稅與罰款(沒有繳,因後來A就死亡了)

現在A之妻甲跟B提起切結書的事情,B願意將地過戶給甲

請問

土增稅要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是80年A贈與B那時? 還是更早?

要追溯到最早的移轉??(A之前應該還有幾個地主,都沒有繳過土增稅)

已核准農業使用證明而未繳土增稅,後證明被撤銷

要再次移轉時,要從何時開始計算前次移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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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盜:我們盜亦有道!!


法官:還是海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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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Yuri avatarYuri2014-09-21
增值稅應該是從80年那次開始算,因為過去增值已被發現
未做農業使用而被追稅
Joe avatarJoe2014-09-24
但是還能不能移轉還是個問題,因為欠的稅還沒還,無法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4-09-24
建議備齊最新的土地登記簿謄本等證件,向稅捐處審查
人員詢問。
如果能恢復成農地農用的狀態的話,建議就去申請農地農
Rae avatarRae2014-09-25
用證明書,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方式來申報。
Lily avatarLily2014-09-26
比較好奇~何時開始追(核課)稅..............
Ida avatarIda2014-10-01
印象中是從民國38年開始算?
Queena avatarQueena2014-10-04
沒有辦法恢復成農地農用,因為那上面的東西是墳墓囧
Delia avatarDelia2014-10-08
我也不知道明明有墓(不只一座)為何一開始農用證明還能准
Madame avatarMadame2014-10-10
他們現在就卡在這點,B願將土地過給甲,但不願出任何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