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分割未農用 不須整筆補稅 - 稅務

By Olga
at 2004-05-13T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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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農地未做農業使用時,原本應整筆補徵遺產稅或土地增值稅,但若已經辦理
分割,則可僅就分割後未做農業使用的農地補稅,而分割後的農地,日後未做農業使用,
稅捐機關依法仍可繼續執行補稅。
最近有稅捐機關針對已分割的農地,有部分未做農業使用,應如何補徵稅捐一事,要求財
政部解釋。財政部針對這類案件指出,農地因分割發生局部未做農業使用的情形時,可以
不必對整筆農地進行補稅,只須就未做農業使用部分的農地補稅即可。
財政部表示,根據89年1月28日修正的土地稅法規定,農業用地若未做農業使用,其計算
補徵遺產稅、贈與稅或土地增值稅,應自89年修法生效日當期的公告現值調整原地價。因
此分割後的農地若未做農業使用,遭稅捐機關查獲並需補稅時,亦應依照89年修正後的土
地稅法規定,以修法生效日當期的公告現值調整補稅,不必追溯至原始取得時的公告現值
。
【2004/05/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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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農地未做農業使用時,原本應整筆補徵遺產稅或土地增值稅,但若已經辦理
分割,則可僅就分割後未做農業使用的農地補稅,而分割後的農地,日後未做農業使用,
稅捐機關依法仍可繼續執行補稅。
最近有稅捐機關針對已分割的農地,有部分未做農業使用,應如何補徵稅捐一事,要求財
政部解釋。財政部針對這類案件指出,農地因分割發生局部未做農業使用的情形時,可以
不必對整筆農地進行補稅,只須就未做農業使用部分的農地補稅即可。
財政部表示,根據89年1月28日修正的土地稅法規定,農業用地若未做農業使用,其計算
補徵遺產稅、贈與稅或土地增值稅,應自89年修法生效日當期的公告現值調整原地價。因
此分割後的農地若未做農業使用,遭稅捐機關查獲並需補稅時,亦應依照89年修正後的土
地稅法規定,以修法生效日當期的公告現值調整補稅,不必追溯至原始取得時的公告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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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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