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這個問題,我也有相同的一些困擾:
1.系統帶入的醫藥及生育費假設只有800元,都是在A醫院的花費,
此外我手邊有C診所.D醫院的單據,在C與D這二間醫院診所的花費共2000元,
卻沒保留A醫院的單據,用列舉方式申報,在系統修改金額為2800元,
之後檢附的單據只要附上C診所與D醫院的單據即可,不必再附上A醫院的,
這樣的做法是對的嗎??
2.若醫院.診所有些單據沒有蓋上門診或醫院章,這樣符合可檢附的條件嗎??
3.再一個笨問題,每半年洗牙的收據是否也可以檢附??
懇求對於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有經驗的人,幫我解答上面的問題,感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