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的理賠與和解程序 - 保險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11-06-13T23:00

Table of Contents

此回文為上篇推文理有版友提到車禍事故中,都以責任比例分攤

未有一方100%全責或無責之情事,與原文章原PO所提之問題無太大相關,

有興趣的版友可以此參考討論。車禍事故中,是有肇責100%的狀況

常見的類型我在推文理有舉例,以下再舉一法院判決書內容為例,

其實上法院網站以關鍵字搜尋無肇事因素等都可找到許多判決實例。

------------------------------------------------------------------

【裁判字號】 100,訴,125
【裁判日期】 1000518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楊楸蟬
訴訟代理人 周俊霖
被   告 賴姿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0
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零參佰玖拾伍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於民國99年6 月22日上午10時46分,駕駛
車牌號碼LO-0833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自小客車),沿新
北市○○區○○路3 段由三峽往新店方向(由北往南方向)
行駛,行經安祥路口時,欲左轉至安祥路,其本應注意汽車
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
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
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而依當時情形,當時天
候為晴天,有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
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在該
路口安康路通行之綠燈燈光號誌亮起後,趁對向直行車輛尚
未通過路口之際,未行駛至路口中心點即占用對向車道搶先
左轉,適有原告騎乘車牌號碼866-EGZ號重型機車(下稱系
爭機車),沿安康路2 段由對向內側車道行駛而來,因閃避
不及而撞擊系爭自小客車之左前車門,致原告人車倒地,受
有肝臟撕裂傷,第二度、右側二踝之開放性骨折併伸趾長肌
破裂、右側距骨之閉鎖性骨折、右側橈骨合併尺骨幹之開放
性骨折、左膝髕骨之閉鎖性骨折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
經本院以99年度店交簡字第377號、99年度交簡上字第244號
刑事判決判處過失傷害罪有罪確定。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系爭傷害所支出之費用與所
受之損害新臺幣(下同)108 萬元【計算式:復健費、交通
費與補品費用22萬元+看護費用46萬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
=108萬元】。並聲明: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108 萬元。
(二)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已幫原告處理保險及修復機車之費用,車禍之
發生兩造均有過失,不得全由伊負責,伊最多可接受之和解
金額為30萬元等語置辯。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因於99年6 月22日上午10時46分,駕駛系爭
自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3 段由三峽往新店方向(
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安祥路口時,欲左轉至安祥路,
其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
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而依當
時情形,當時天候為晴天,有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在該路口安康路通行之綠燈燈光號誌亮起後,趁
對向直行車輛尚未通過路口之際,未行駛至路口中心點即占
用對向車道搶先左轉,適有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沿安康路2 段
由對向內側車道行駛而來,因閃避不及而撞擊系爭自小客車
之左前車門,致原告人車倒地,受有系爭傷害等情,有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交通分隊交通
事故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8張、臺灣省臺北縣區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99年9月21日北縣鑑字第099518102
1 號書函所附鑑定意見書、財團法人佛教慈濟醫院台北分院
(下稱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8130 號卷第17頁至第29頁、本院99
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1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第28頁至第31
頁、本院卷第36頁、第90頁),足認被告確有過失致原告受
有系爭傷害之情。至被告雖辯稱車禍之發生兩造均有過失云
云;然參以上開鑑定意見書所載「一被告駕駛系爭小客車,
行經行車管制號誌路口,搶先左轉行駛,為肇事原因;二原
告駕駛系爭機車,無肇事因素」之結論(本院99年度店交簡
附民字第16號卷第44頁),可知本件車禍發生之肇事原因係
因被告未依行車管制號誌行駛所致,原告並無何過失之行為
,況被告就原告對此存有過失乙情又未舉證以佐其說,應認
被告所辯,並不足採。



下文因內容過長,故只截取上述判決書內容,請見諒



--
Tags: 保險

All Comments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11-06-14T11:49
了解^^
Annie avatar
By Annie
at 2011-06-18T22:43
題外話,現在行車紀錄器越來越受重視,就是因為可做舉證
Audriana avatar
By Audriana
at 2011-06-21T00:55
畢竟事故的發生只有當事人最清楚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11-06-21T20:47
因此紀錄器可在事故雙方對責任歸屬有爭議時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1-06-25T00:09
提供給保險公司或司法機關等來協助釐清肇責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11-06-26T12:04
建議把當事人名子刪掉~還有車牌等內容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11-06-29T13:59
沒差,公開判例是可以隨意轉載的公開資訊
並不是任何提及姓名的資訊都是個人隱私(真的重要的東西
會用OOXX 某某某代替)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11-07-02T10:48
這是地方法院網站上公開之判決書內容...應該是還好啦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11-07-07T04:05
附上原文出處 (地方法院 法學資料檢所)短網址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11-07-10T14:30
http://ppt.cc/FwoU

發現我們家多了一張我的保單 但不是我本人簽名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11-06-13T20:22
幫朋友代po的: 這幾個月回家看到一張被保人是我的保單 打電話去客服才知道是前收型投資型保單 96年買的 基本保費15萬 單筆增額30萬 現在剩20幾萬了(-11%).....地址是寫業務員家 所以這幾年家人都不知道保單的績效 媽媽有躁鬱症,她說當初業務員說只要繳一年就好,但我做保險的朋友說繳一年很難 ...

保單上簽名不是我的筆跡

Linda avatar
By Linda
at 2011-06-13T19:44
※ 引述《Eric555 (阿不)》之銘言: : 原文吃光光~~(本人不太會排版,看不慣的你就甭看了= =) : 跟大家分享一下我投保南山人壽保險時的狀況~(忘記投保內容了= =) : 時間大概是民國97年~我認識了一位業務員~跟他還OK~也越來越熟~就想說他很熱忱提供我 : 南山人壽的哩哩摳摳商品的資料~看 ...

國外旅平險+意外險+海外疾病醫療 (美)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11-06-13T16:32
旅遊地點:美國 人數: 1人 (女) 50歲以上 日期: 6/22~8/16 保險內容: 1. 國外旅遊平安險 2. 意外及傷害醫療/住院 3. 突發疾病(住院/急診/門診) 4. 海外急難救助(海外醫療諮詢、協助就醫、墊付醫療費用、遣送回國就醫、 安排家人赴當地探視等) ...

刷花旗卡投保富邦產險「防癌輕鬆保」專案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1-06-13T12:32
各位專業的保險達人們,前幾天我有接到電話行銷的電話。 因為那時在忙,他只有簡單說了一些產品的優勢。 感覺還不錯啦~~好像挺便宜的。(又可以多一層保障) 因為當時在忙,所以我說我回電在去問,他堅持他會在撥給我。 但是等了很久都沒有接到消息。 我想問一下,有人了解富邦險產「防癌輕鬆保」的內容嗎?? 我 ...

29歲女保單檢視(代親戚po文)

Cara avatar
By Cara
at 2011-06-13T12:07
代親戚po文 --------------------------------------------------------------------- 保單健診請教大家意見,感恩! 以前完全沒概念是家人買的,現在想努力弄懂,爬了文還是很多地方不瞭解, 想請教保單如何調整,謝謝~ 個人資料: 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