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贈與日認定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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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贈與契約訂在2018.12.31,
但因為一些原因實際金流移轉是在2019年1月的話,
這樣會認定是2018年的贈與還是2019年呢?
假設是2018年的話,那2019年就還有220萬的免稅額可以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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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yle avatarKyle2019-01-11
錢入帳為準啊..2019年轉帳就是算2019年的 跟契約沒關係
Wallis avatarWallis2019-01-12
2019 +1。以贈與事實發生日認列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9-01-15
我個人認為應以贈與契約之日期為準。
Yuri avatarYuri2019-01-15
按贈與行為乃不要物行為,即雙方有贈與契約之意思表示
Ida avatarIda2019-01-18
合致即可成立,而不以贈與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
Adele avatarAdele2019-01-20
實務上最明顯之案例:不動產物權契約訂立日為2018.12.
31,於2019年1月始辦理申報稅務及所有權贈與移轉登記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9-01-20
,但不動產物權行為,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須經登記,
David avatarDavid2019-01-24
始生效力。
承上,而國稅局仍然認為該不動產贈與日期為2018.12.31

Thomas avatarThomas2019-01-29
然而,國稅局對動產贈與行為之日期,通常是以交付日為
準,主要還是舉證上的問題。(但從不動產贈與日期來說
Kumar avatarKumar2019-02-01
,實務上的認定是寬鬆很多。)
Bennie avatarBennie2019-02-02
台財稅36742 贈與意思之合致時,即屬該法所稱之贈與
Queena avatarQueena2019-02-05
應該按照贈與契約+1,你就送件,和他說是2018的契約,然
後30日內申報
Emily avatarEmily2019-02-05
打申報系統的時候是用契約日為準 好像沒管金流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