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贈與稅-贈與日認定 - 稅務Kama · 2019-01-10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請問若贈與契約訂在2018.12.31, 但因為一些原因實際金流移轉是在2019年1月的話, 這樣會認定是2018年的贈與還是2019年呢? 假設是2018年的話,那2019年就還有220萬的免稅額可以用... 謝謝 -- 稅務All CommentsKyle2019-01-11錢入帳為準啊..2019年轉帳就是算2019年的 跟契約沒關係Wallis2019-01-122019 +1。以贈與事實發生日認列Jessica2019-01-15我個人認為應以贈與契約之日期為準。Yuri2019-01-15按贈與行為乃不要物行為,即雙方有贈與契約之意思表示Ida2019-01-18合致即可成立,而不以贈與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Adele2019-01-20實務上最明顯之案例:不動產物權契約訂立日為2018.12.31,於2019年1月始辦理申報稅務及所有權贈與移轉登記Charlotte2019-01-20,但不動產物權行為,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須經登記,David2019-01-24始生效力。承上,而國稅局仍然認為該不動產贈與日期為2018.12.31。Thomas2019-01-29然而,國稅局對動產贈與行為之日期,通常是以交付日為準,主要還是舉證上的問題。(但從不動產贈與日期來說Kumar2019-02-01,實務上的認定是寬鬆很多。)Bennie2019-02-02台財稅36742 贈與意思之合致時,即屬該法所稱之贈與Queena2019-02-05應該按照贈與契約+1,你就送件,和他說是2018的契約,然後30日內申報Emily2019-02-05打申報系統的時候是用契約日為準 好像沒管金流時間Related Posts薪資未預扣罰則贈與稅問題有關贈與稅之請教租店面稅金問題買房屋贈與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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