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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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7年。
2.此部分依「贈與人死亡時點」不同有不同之適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為98年1月21日增訂,98年1月23日生效,
生效後才有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之適用。
生效前因遺產及贈與稅法未規定,有稅捐稽徵法第14條之通則適用,
以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之範圍內
,代為繳納。(非納稅義務人而為代繳義務人,可參司法院釋字第622號)
3.負申報義務者為贈與人,非轉為納稅義務人之受贈人或代繳義務人,非處罰對象
,可不用探討行政罰法之故意或過失。(可參財政部87/05/07台財稅第871942315號函)
4.稽徵機關要負舉證責任,均價不可行。

※ 引述《redsky24 ()》之銘言:
: 看到新聞報導雙屍案,聯想到贈與稅問題
: (我沒有任何不敬或惡意,只是單純聯想。
: 本來想用虛擬人物,如A男B女代替,但故事描述能力差勁
: 擔心無法完整敘述,故還是直接點明)
: 假設
: 1、檢警調查正確,陳男多年來卻有贈與謝女多筆金錢、珠寶、手飾、皮飾等物品
: 2、未申報贈與稅,且每年有超過扣除額。
: 那麼,當該案終結後,稅捐單位可否依據檢調資料課徵贈與稅呢??
: 以下是我想的,請各位給些指教
: 1、核課期間為7年。故在七年內的贈與可追徵。
: 2、由於贈與人已死亡,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
: 這部分我有點不確定。另個想法是,納稅義務人仍為贈與人,
: 贈與稅額則成為贈與人的遺產負債,由其繼承人負擔。
: 3、是否適用遺產與贈與稅法第45條,按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
: 畢竟漏稅的非現今的納稅義務人。
: 4、如果可確定贈與時間為七年內,但無法確定贈與時點,那麼價值的衡量怎麼辦呢??
: 採用均價嗎?
: 以上,謝謝各位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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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 avatarCarol2013-04-14
2.是否為影響性法規,而適用死亡時點之現行法?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3-04-17
按北高行100年度訴字第668號見解 贈與行為及死亡日期皆於
Dora avatarDora2013-04-18
98年1月23日以後 才有新法適用 所以法院看法是兩個要件
John avatarJohn2013-04-21
但此種情形死亡日期一定在贈與後 所以我寫按贈與時點判斷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3-04-24
我也是覺得怪怪的 如果有找到或問到新的見解再補充
Rachel avatarRachel2013-04-26
100訴668決是94年贈,95死亡,均在98修法之前,自無98新法適用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3-05-01
然若於98之前贈,98之後死,係於新法施行後,全部構件才實現
Hedda avatarHedda2013-05-04
或許可認係影響性法規(法律事實回溯連結),用98新法
Erin avatarErin2013-05-06
100訴668事實與本件討論之時間點確係不同 但五、(四)中間
Ida avatarIda2013-05-11
有引原處分內容 該段最後法官認原處分並無違誤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3-05-14
原處分略以:「...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贈與行為發生日期
Connor avatarConnor2013-05-17
於98年1月23日以前案件,受贈人並無此租稅義務,是以贈與
行為發生日期及被繼承人死亡日期皆於98年1月23日以後案件
Yuri avatarYuri2013-05-22
,方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3-05-26
最高行100判3號判決 贈與人94年贈與,96年死亡,何時發單不
Hardy avatarHardy2013-05-28
清楚,復查決定是99年的。 判決理由六(二)"死亡時贈與稅尚
未核課,依同法第7條之規定,應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Damian avatarDamian2013-06-01
這似乎只看核課的時點? 看來實務未有一致見解。
Iris avatarIris2013-06-04
北高行100簡194決 也是贈與、死亡都在98以前(跟上件贈與人
Emily avatarEmily2013-06-07
相同),也是贈與人死亡,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3-06-09
兩件都沒論98修法,也沒論該代繳or改以受贈人為義務人.....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3-06-10
兩位板大都好強!感謝兩位的解說~ 另外想問,行政法規原則
Mason avatarMason2013-06-13
不是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嗎?那麼是否依照100訴688決的結論?
Zanna avatarZanna2013-06-18
但這樣又跟最高行、北高行判決相異,或依最高行為主呢?
John avatarJohn2013-06-21
100訴668決是一審判決,且這件是繼承人請求改課受贈人被否准
原處分書裡附帶提到的,判決也沒深究此點。
Robert avatarRobert2013-06-23
100判3是終審確定判決,但說理似乎不夠詳盡..
Jake avatarJake2013-06-26
就把題目改成贈與+死亡都在98以後不就得了 :p
Elvira avatarElvira2013-06-27
個人感覺 實務較重視國家稅捐徵起,寬認機關可選擇要繼承人
Cara avatarCara2013-06-28
代繳or向受贈人課徵
Mary avatarMary2013-06-30
補充 100判3似乎是用核課時的法律,那就沒法律變更 實體從
舊的問題。個人以為是可以討論。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3-07-05
感謝K大找了兩篇判決,101判3及100簡194之爭點在於是不是
贈與,所以法院對此議題完全無探討,但證明北區國稅局對
於納稅義務人之見解並不一致 XD
Kama avatarKama2013-07-09
100訴668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納稅義務人改為受贈人(課予義
務訴訟,這部分還可以延伸課予義務訴訟之法律適用探討),
跟討論之議題比較接近,但可惜法官對於贈與、死亡時點並
沒有著墨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3-07-14
如果爭點及事實背景相同,大部分高行會受最高行拘束,但
法官心證獨立,有時也會看到勇於挑戰之判決
Tom avatarTom2013-07-18
謝謝K大與T大,大致瞭解了。提出這問題時還真是沒想到會
Noah avatarNoah2013-07-20
牽涉到980123這時間點,以後看案例會更加注意時間、修法
及判決。謝謝兩位~ ^^
Cara avatarCara2013-07-21
上星期問了一位高行法官 他的「初步」看法是法條要件是「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所以採贈與人死亡時點做為判斷 我
將此部分內容修改 供各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