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7年。
2.此部分依「贈與人死亡時點」不同有不同之適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為98年1月21日增訂,98年1月23日生效,
生效後才有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之適用。
生效前因遺產及贈與稅法未規定,有稅捐稽徵法第14條之通則適用,
以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之範圍內
,代為繳納。(非納稅義務人而為代繳義務人,可參司法院釋字第622號)
3.負申報義務者為贈與人,非轉為納稅義務人之受贈人或代繳義務人,非處罰對象
,可不用探討行政罰法之故意或過失。(可參財政部87/05/07台財稅第871942315號函)
4.稽徵機關要負舉證責任,均價不可行。
※ 引述《redsky24 ()》之銘言:
: 看到新聞報導雙屍案,聯想到贈與稅問題
: (我沒有任何不敬或惡意,只是單純聯想。
: 本來想用虛擬人物,如A男B女代替,但故事描述能力差勁
: 擔心無法完整敘述,故還是直接點明)
: 假設
: 1、檢警調查正確,陳男多年來卻有贈與謝女多筆金錢、珠寶、手飾、皮飾等物品
: 2、未申報贈與稅,且每年有超過扣除額。
: 那麼,當該案終結後,稅捐單位可否依據檢調資料課徵贈與稅呢??
: 以下是我想的,請各位給些指教
: 1、核課期間為7年。故在七年內的贈與可追徵。
: 2、由於贈與人已死亡,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
: 這部分我有點不確定。另個想法是,納稅義務人仍為贈與人,
: 贈與稅額則成為贈與人的遺產負債,由其繼承人負擔。
: 3、是否適用遺產與贈與稅法第45條,按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
: 畢竟漏稅的非現今的納稅義務人。
: 4、如果可確定贈與時間為七年內,但無法確定贈與時點,那麼價值的衡量怎麼辦呢??
: 採用均價嗎?
: 以上,謝謝各位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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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部分依「贈與人死亡時點」不同有不同之適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為98年1月21日增訂,98年1月23日生效,
生效後才有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之適用。
生效前因遺產及贈與稅法未規定,有稅捐稽徵法第14條之通則適用,
以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之範圍內
,代為繳納。(非納稅義務人而為代繳義務人,可參司法院釋字第622號)
3.負申報義務者為贈與人,非轉為納稅義務人之受贈人或代繳義務人,非處罰對象
,可不用探討行政罰法之故意或過失。(可參財政部87/05/07台財稅第871942315號函)
4.稽徵機關要負舉證責任,均價不可行。
※ 引述《redsky24 ()》之銘言:
: 看到新聞報導雙屍案,聯想到贈與稅問題
: (我沒有任何不敬或惡意,只是單純聯想。
: 本來想用虛擬人物,如A男B女代替,但故事描述能力差勁
: 擔心無法完整敘述,故還是直接點明)
: 假設
: 1、檢警調查正確,陳男多年來卻有贈與謝女多筆金錢、珠寶、手飾、皮飾等物品
: 2、未申報贈與稅,且每年有超過扣除額。
: 那麼,當該案終結後,稅捐單位可否依據檢調資料課徵贈與稅呢??
: 以下是我想的,請各位給些指教
: 1、核課期間為7年。故在七年內的贈與可追徵。
: 2、由於贈與人已死亡,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
: 這部分我有點不確定。另個想法是,納稅義務人仍為贈與人,
: 贈與稅額則成為贈與人的遺產負債,由其繼承人負擔。
: 3、是否適用遺產與贈與稅法第45條,按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
: 畢竟漏稅的非現今的納稅義務人。
: 4、如果可確定贈與時間為七年內,但無法確定贈與時點,那麼價值的衡量怎麼辦呢??
: 採用均價嗎?
: 以上,謝謝各位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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