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退稅款及政府補助款 入帳與申報方 - 稅務
By Franklin
at 2023-04-10T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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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退稅款及政府補助款 入帳與申報方法
2023-04-10 09:52 聯合新聞網/會計研究月刊
https://reurl.cc/pLVYAl
【文.徐俊賢】
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貨物稅減徵退稅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減項,政府補助款認列為遞延
收入。雖然均以資產耐用年數為基礎,逐年認列為損益,惟又因是否考慮殘值,使認列數
字不同,對收入認列亦會有影響。
每年5月即將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貨物退稅款、政府補助款如何申報,是相當常見的議
題。營利事業除了在稅務上如何申報,財會亦需釐清如何認列。
二種認列方式,依解釋令規定認列
目前貨物稅條例規定,購買三種符合第一級或第二級能源效率的電器,報廢並新購四種小
型車輛、六種大型車,可減徵貨物稅,且申請減徵之截止日均曾經修法再行延長。
收到貨物稅減徵退稅款,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21 號「政府補助及政府輔助」(以下簡稱
企會準則)第 12 條訂有二種方式認列於資產負債表:
1. 認列為遞延收入:將補助認列為遞延收益,以耐用年數為分攤基礎,逐年借記其他收
入,貸記遞延收入。
2. 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減項:將補助認列為相關長期資產帳面金額的減項,在資產耐用
年數內,逐年借記折舊,貸記累計折舊,透過減少之折舊費用認列為損益。
由於企業會計準則提供上述兩種認列方法,因此實務做法會參照稅法規定於帳上認列,減
少因與稅法規定不同,而須於報稅時另行帳外調整。所得稅法授權財政部訂定「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故稅務申報計算長期資產折舊費用,資產耐用年數不得低於年數表所列年
數,若計入殘值,將使上述二種認列方式的金額不同。舉例來說,若收到補助款 120 萬
元,該資產耐用年數五年,二種方式計算如下:
1. 認列為遞延收入:補助款 120 萬元分為五年認列,每年認列 24 萬元。
2. 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減項:固定資產折舊需考慮殘值,通常為耐用年數表所列年數加1
,因此120 萬元除以六年(五年耐用年數+一年作為殘值),該資產每年折舊費用減少為
20 萬元。
財政部於民國(以下同)93年曾發布解釋令,規定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的經費,應
列為取得年度的收入,若補助獎勵標的是長期資產,得按該資產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
收入。因此當時無論是貨物稅減徵退稅款、政府補助獎勵,均逐年認列為遞延收入。
不過,財政部在 109 年發布解釋令,規定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申請貨物稅減徵退
稅,應認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因
此貨物稅減徵退回之稅款,自此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減項,而其他政府補助款,仍認列為遞
延收入,彙整如表二 A 之貨物稅減徵退稅與 B之政府補助款。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3.4月號】
↓
https://www.accounting.org.tw/blktopic.aspx?b=1186
https://reurl.cc/gZEYjb
https://udn.com/news/story/6877/708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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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09:52 聯合新聞網/會計研究月刊
https://reurl.cc/pLVYAl
【文.徐俊賢】
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貨物稅減徵退稅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減項,政府補助款認列為遞延
收入。雖然均以資產耐用年數為基礎,逐年認列為損益,惟又因是否考慮殘值,使認列數
字不同,對收入認列亦會有影響。
每年5月即將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貨物退稅款、政府補助款如何申報,是相當常見的議
題。營利事業除了在稅務上如何申報,財會亦需釐清如何認列。
二種認列方式,依解釋令規定認列
目前貨物稅條例規定,購買三種符合第一級或第二級能源效率的電器,報廢並新購四種小
型車輛、六種大型車,可減徵貨物稅,且申請減徵之截止日均曾經修法再行延長。
收到貨物稅減徵退稅款,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21 號「政府補助及政府輔助」(以下簡稱
企會準則)第 12 條訂有二種方式認列於資產負債表:
1. 認列為遞延收入:將補助認列為遞延收益,以耐用年數為分攤基礎,逐年借記其他收
入,貸記遞延收入。
2. 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減項:將補助認列為相關長期資產帳面金額的減項,在資產耐用
年數內,逐年借記折舊,貸記累計折舊,透過減少之折舊費用認列為損益。
由於企業會計準則提供上述兩種認列方法,因此實務做法會參照稅法規定於帳上認列,減
少因與稅法規定不同,而須於報稅時另行帳外調整。所得稅法授權財政部訂定「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故稅務申報計算長期資產折舊費用,資產耐用年數不得低於年數表所列年
數,若計入殘值,將使上述二種認列方式的金額不同。舉例來說,若收到補助款 120 萬
元,該資產耐用年數五年,二種方式計算如下:
1. 認列為遞延收入:補助款 120 萬元分為五年認列,每年認列 24 萬元。
2. 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減項:固定資產折舊需考慮殘值,通常為耐用年數表所列年數加1
,因此120 萬元除以六年(五年耐用年數+一年作為殘值),該資產每年折舊費用減少為
20 萬元。
財政部於民國(以下同)93年曾發布解釋令,規定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的經費,應
列為取得年度的收入,若補助獎勵標的是長期資產,得按該資產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
收入。因此當時無論是貨物稅減徵退稅款、政府補助獎勵,均逐年認列為遞延收入。
不過,財政部在 109 年發布解釋令,規定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申請貨物稅減徵退
稅,應認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因
此貨物稅減徵退回之稅款,自此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減項,而其他政府補助款,仍認列為遞
延收入,彙整如表二 A 之貨物稅減徵退稅與 B之政府補助款。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3.4月號】
↓
https://www.accounting.org.tw/blktopic.aspx?b=1186
https://reurl.cc/gZEYjb
https://udn.com/news/story/6877/708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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