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課稅方案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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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求財政穩健,總統於 100年10月12日公布「黃金十年」國家願景,由於賦稅公
  平與財政健全對未來經濟發展至關重要,本部於101年3月15日成立「財政健全小
  組」,同月28日召開第 1次會議,經委員票選,將資本利得稅列入優先討論議題
  ,並分別於4月5日及4月9日召開「資本利得稅-有價證券分組」第1次及第2次座
  談會,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專家、學者、業界及投資人代表充分討論。

二、參據上開財政健全小組分組座談會討論及各界意見,應於量能課稅原則下,兼顧
  稅收穩定、稽徵成本、市場及經濟衝擊與國際競爭力等因素。本部建議對本案採
  漸進原則,選擇簡單可行、受影響人數較少、對資本市場及經濟層面衝擊較小之
  方案。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課稅方案之主要內容如下,本案踏出稅制改革的重要
  一步:

 (一)個人部分:修正所得稅法,分離課稅、合併申報。

 (二)營利事業部分:維持最低稅負制,僅調降扣除額及調高稅率。

三、「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課稅方案」重點如下:

 (一)實施日期:自102年度起實施(即自103年 5月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適用)。

 (二)個人:將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納入所得稅法,與其他類別所得分離按單一稅率
   計稅,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1、課稅標的:

   (1)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
     證書)。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
     書)。

   (3)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

   (4)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及選擇權。

  2、申報門檻:每一申報戶之上述有價證券、期貨及選擇權全年交易所得達 300
    萬元者,均需申報。如有交易損失,為保留於以後 3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
    ,亦得申報。

  3、扣除額:每一申報戶300萬元。

  4、稅率:20%。

  5、所得計算:交易時之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扣除額

   (1)成本認定:依原始取得成本按先進先法認定,但 10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之上市(櫃)股票,得依 101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為成交均
     價)與原始取得成本兩者孰高認定。

   (2)必要費用:包括證券交易稅、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6、盈虧互抵:上述證券及期貨、選擇權之交易損失得於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
    ,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

  7、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滿 5年以上者,以交易所得之半數為當年度所得額。

 (三)營利事業: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維持最低稅負制,但調降扣除額及提高現行稅
   率。

  1、課稅標的:維持現行有價證券及期貨、選擇權之課稅項目。

   (1)證券:

    甲、股票:上市、上櫃、興櫃、未上市及未上櫃股票。

    乙、債券: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丙、其他有價證券:如受益憑證、認購(售)權證、臺灣存託憑證及新股認
      購權利證書等。

   (2)期貨及選擇權: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及選擇權。

  2、申報門檻:基本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3、扣除額:自基本所得額扣除之金額由現行2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

  4、稅率:由現行稅率10%提高為12%,法定稅率由10%~12%修正為12%~15%。

  5、所得計算:交易時之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1)成本:依帳載實際取得成本採下列方法認定

    甲、有價證券部分採個別辨認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
      關核定之方法。

    乙、期貨及選擇權部分採先進先出,但到期前指定平倉者,得採個別辨認法。

   (2)必要費用:包括證券交易稅、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6、盈虧互抵:證券及期貨、選擇權之交易損失得於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扣
    除不足者,得於以後5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

  7、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滿 5年以上者,以交易所得之半數為當年度所得額。

來源:財政部秘書室:「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課稅方案」之財政部版本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6977&ctNode=657&mp=1

下載(表格):

http://www.mof.gov.tw/public/Attachment/24122049315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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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rah avatarSarah2012-04-15
So..自然人交易認購認售權証之所得,似非課稅標的,是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