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傭金青年軍到底有沒有違法~ - 投資

By Rachel
at 2015-09-17T10:53
at 2015-09-17T10:53
Table of Contents
先說結論:
的確是違反期貨交易法
因為他們沒有期貨商資格
卻在台灣境內招攬投資人開立外匯保證金帳戶
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
這在台灣就是違法的!
更何況它們是叫人到那種完全沒有保障的broker開戶交易
那種黑平台有可能跟IB(代理人)對分客戶的交易損失
註:
柯博文它們的角色就是Interduce Broker
簡稱IB,也稱為代理人 或者介紹人
IB可以藉由跟broker(外匯經紀商)協商
把交易點差擴大
讓投資人的交易成本增加
而這些多付出的成本
都是流進IB的口袋
2009年時在奇摩知識加上面
就已經有人問過相關問題了
自行到知識加搜尋關鍵字『外匯 IB』
找第一個搜尋結果點去看就對了
以下是去年詢問金管會所得到的答覆
如果還有疑問
你也可以自己寫email到金管會去問
==============================================
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案件主旨(Subject):請問在台灣為國外合法設立的外匯保證金交易經紀商招攬業務合法
嗎?
案件內容(Description):如題
如果在台灣為外國的forex交易經紀商招攬客戶交易外匯保證金
例如成為FXCM 嘉盛 alpari這些外匯經紀商的IB
也就是Interduce Broker
招攬客戶交易並且收取傭金
請問這種行為在台灣是合法的嗎?
主辦單位(Matter handled by):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處理情形(Action):
先生您好:
您103年00月00日致本會電子郵件已收到。
您所詢在臺灣為國外合法設立的外匯保證
金交易經紀商從事招攬客戶之適法性乙案,謹說明如下:
一、
依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期貨交易係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
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期貨、選擇
權、期貨選擇權及槓桿保證金契約之交易,故期貨交易法所規範之期貨交易契約涵蓋國內
外集中交易市場與店頭市場所從事之衍生性商品交易;又外匯保證金交易係屬期貨交易法
第3條第1項第4款之槓桿保證金契約,應受期貨交易法之規範。
二、
依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而依期貨交易法
第112條第3款規定,違反第56條第1項之規定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
萬元以下罰金。爰未經本會許可在國內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之招攬、開戶等業務,將涉及
違反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12條第3款規定處罰。
祝您身體健康
===================================================
===================================================
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feel shXt !!!
柯博文賺好幾個E
你只罰他300萬
根本瞧不起人嘛
柯博文(吳柏緯)各種英姿
http://imgur.com/LHJM3WY
--
的確是違反期貨交易法
因為他們沒有期貨商資格
卻在台灣境內招攬投資人開立外匯保證金帳戶
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
這在台灣就是違法的!
更何況它們是叫人到那種完全沒有保障的broker開戶交易
那種黑平台有可能跟IB(代理人)對分客戶的交易損失
註:
柯博文它們的角色就是Interduce Broker
簡稱IB,也稱為代理人 或者介紹人
IB可以藉由跟broker(外匯經紀商)協商
把交易點差擴大
讓投資人的交易成本增加
而這些多付出的成本
都是流進IB的口袋
2009年時在奇摩知識加上面
就已經有人問過相關問題了
自行到知識加搜尋關鍵字『外匯 IB』
找第一個搜尋結果點去看就對了
以下是去年詢問金管會所得到的答覆
如果還有疑問
你也可以自己寫email到金管會去問
==============================================
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案件主旨(Subject):請問在台灣為國外合法設立的外匯保證金交易經紀商招攬業務合法
嗎?
案件內容(Description):如題
如果在台灣為外國的forex交易經紀商招攬客戶交易外匯保證金
例如成為FXCM 嘉盛 alpari這些外匯經紀商的IB
也就是Interduce Broker
招攬客戶交易並且收取傭金
請問這種行為在台灣是合法的嗎?
主辦單位(Matter handled by):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處理情形(Action):
先生您好:
您103年00月00日致本會電子郵件已收到。
您所詢在臺灣為國外合法設立的外匯保證
金交易經紀商從事招攬客戶之適法性乙案,謹說明如下:
一、
依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期貨交易係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
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期貨、選擇
權、期貨選擇權及槓桿保證金契約之交易,故期貨交易法所規範之期貨交易契約涵蓋國內
外集中交易市場與店頭市場所從事之衍生性商品交易;又外匯保證金交易係屬期貨交易法
第3條第1項第4款之槓桿保證金契約,應受期貨交易法之規範。
二、
依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而依期貨交易法
第112條第3款規定,違反第56條第1項之規定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
萬元以下罰金。爰未經本會許可在國內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之招攬、開戶等業務,將涉及
違反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12條第3款規定處罰。
祝您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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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feel sh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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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dd Johnson
at 2015-10-10T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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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orge
at 2015-10-12T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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