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解釋租賃收入補充保費的費基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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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在健保局上看到的發問~我也有這個疑問
出租人與扣費義務人(承租人)約定由扣費義務人負擔租金
之健保補充保險費及租賃扣繳稅額,其補充保險費之費基應如何計算?

健保局回答如下
一、按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字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
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
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則承
出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
為所得計算基礎。
二、因租金收入補充保險費費基係依據所得稅法認定,爰參照前揭規定意旨,承租人如因
租賃契約約定,代出租人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時,則其補充
保險費之計算,應以承租人負擔之稅費(扣繳稅額+補充保險費)金額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
算基礎。
三、茲舉例說明如下,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甲君每月給付乙君60,000元,
甲君另須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則其租金之扣繳基準應為
68,181元【=60,000元÷88% [即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費率)]】,補充保險費即為
68,181元×2%=1,364元

以上針對(出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
為所得計算基礎。)我仍不是很了解
為何費基是60000元/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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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ary avatarGary2013-12-30
10%扣繳稅額,2%補充保費,1-10%-2%=88%
Bennie avatarBennie2013-12-31
正向是全額-代扣=實拿
Irma avatarIrma2014-01-04
逆向為 實拿反推(1-12%=88%)比率後=全額
Zanna avatarZanna2014-01-09
68,182 - 6,818 - 1,364 = 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