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專利師規則修改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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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rst (qrst)》之銘言:
: 專利師規則最近有修改,把選試50分及格條件取消。
: 去年應考且依新規則可及格的人,
: 可向考選部申請撤銷原(不及格)處分嗎?
: 新考試規則:
: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3564&ctNode=1367
: 請問各位看法
: 謝謝

你好~ 我也正在念行政法, 分享一下小弟看法, 如有錯請別把我打飛 XD

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


1. 考試院之職權行使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
Ans:
3 III 8款:
考試院係我國特殊權力分立制度之憲法機構, 但本質上仍屬三權分立中, 行政權之一環
而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因其為高度屬人性(即專業判斷),
特別予以排除本法"程序"規定之適用, 實體內容仍有本法適用, 以保障人民救濟之管道.
(其實本法很多原理原則均來自憲法, 不如說是間接遵守憲法之實現.)


2. 考試院公布之"專利師考試規則"(簡稱本規則), 是否有溯及既往或事實變更 ?
Ans:

159 II 2款: 本規則15條屬作用性行政規則中, 認定事實(及格與否)之準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 13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故本規則15條自98年3月18日公布, 3/20生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 18 從新從優原則
節錄 "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 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
=> 所以97年考試已放榜(程序已終結), 無法適用

128 I 1款: "所依據之事實", 我認為是指各科成績為作成行政處分(及格與否)之基礎.


3. 從規則公布到及格並領證有關之流程為何 ?
Ans:

本規則公布 (行政規則) -> 合規則之應考人申請考試 -> 考試
-> 閱卷依專家判斷知識合致程度(不確定法律概念為其構成要件),
進行評分 (行政裁量給予分數為其法律效果), 得到成績 (行政處分)
-> 考選部 依成績 + 本規則 裁量及格與否, 公告榜單 (形成處分)
並給予及格證書 (確認處分)
-> TIPO 根據專利法5條等文件, 發給專利師證照 (附受訓之停止條件的授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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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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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gatha avatarAgatha2009-04-01
我推
Hazel avatarHazel2009-04-05
考試院評分標準得排除於行政程序的規範
Connor avatarConnor2009-04-09
謝謝您在我文章中的補充 您的文章沒法論對錯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09-04-09
法律是價值評價 邏輯的論事用法 您是法條的堆砌
Leila avatarLeila2009-04-10
您能說法典是對或錯嗎 或任何人能說嗎
Caitlin avatarCaitlin2009-04-13
有一個錯處:專利師考試規則是"法規命令"~
Dinah avatarDinah2009-04-18
至於生效日,除外事項,行程#128適用...等判斷,我虛心求教
Thomas avatarThomas2009-04-21
TIPO發證書並沒有附條件,受訓是執業的條件,非證書的條件
Mason avatarMason2009-04-25
論法不如考上專利師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