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85年12月開立發票,積欠國家營所稅
第一次催繳 87/04/06 - 87/4/15
第二次催繳 92/10/06 - 92/10/16
這中間相隔五年多,依徵收年限不是應該為五年?
還是有根據其他法令,該徵收可以延長?
94/11/10 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同時董事限制出境 (董事長已死亡)
(1) 限制出境依法令最多五年,也就是99/11/11日解除,
會因同一原因再限制嗎?
(2)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96年3月5日前已送執行處尚未終結之欠
稅案件,自修正起於五年尚未執行終結,則不再執行。以上的
案例也就是在101年3月6日起,執行處就不會再追討是嗎?
感謝板上大大替小妹回答問題,由衷感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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