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年欠稅五年追不回 一筆勾銷 - 稅務
By Ina
at 2009-10-12T16:57
at 2009-10-12T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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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這個文章是舊文但是想請教一下,謝謝!
公司85年12月開出發票,欠稅七百多萬。
問題
(1) 追稅期(國稅局+行政執行處) 86年1月開始至100年1月為止?
(2) 如果已超過期限是否國稅局會自動發文至行政執行處消除欠稅?
先感謝大大替小妹回答,謝謝!
※ 引述《sggs (請到consumer爬文)》之銘言:
: http://www.udn.com/2007/1/4/NEWS/FINANCE/FIN10/3674007.shtml
: 陳年欠稅五年追不回 一筆勾銷
: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7.01.04 03:15 am
: 欠稅人被追繳欠稅的期限到底該多長?立法院朝野協商昨(3)日達成初步共識,修法後
: 新欠稅案件,追稅時限最長不超過十年;新法施行前已移送執行的舊欠稅案件,最多只能
: 再追五5年,五年內追不回的欠稅,必須一筆勾銷。
: 過去,稅捐機關將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署展開追繳程序後,因為行政執行法規定不明確
: ,形成欠稅案件一送行政執行署,就進入形同無限期追稅的境地,欠稅人一輩子都要有被
: 追稅的準備。立委提案修法,經朝野協商結果,未來的欠稅案件,欠稅人最長只需面對不
: 到15年的追稅期。
: 比較讓行政部門感到頭痛的是,一旦稅捐稽徵法修正訂定追稅執行期限後,已經發生的舊
: 有欠稅案件,究竟該如何處理?立法院昨天邀集財政部、法務部等相關單位進行朝野協商
: ,達成舊欠案件在修法之後,最長只有五年的時間可以追繳,一旦經過五年,稅捐機關就
: 無法再追欠。
: 舉例來說,稅捐稽徵法修正案若在97年1月1日修法實施,在96年12月31日以前移送執行追
: 繳的欠稅案件,必須要在民國101年12月31日以前設法追回。民國102年以後,屬於96年底
: 前移送的欠稅案件,都不能再追稅,必須註銷。
: 昨天的朝野協商,行政執行署承諾,一旦完成修法後,會設法盡力在五年內,清理舊欠稅
: ,避免掛在帳上的欠稅因此變成「呆稅」。根據法務部的統計,在民國90年元月法務部行
: 政執行署成立之前,由稅捐機關移送法院執行的舊欠案,共有11萬餘件,行政執行署成立
: 後的欠稅案件,仍待統計。
: 由立法委員沈智慧等38位委員提案修正的稅捐稽徵法與行政執行法,要求對目前形同沒有
: 屆滿期限的欠稅案件追繳時限,訂定執行期。依據沈智慧委員修法版本,欠稅案件逾徵收
: 期限(五年)期滿,已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已逾五年未完成執行者,均不得再執行追稅。
: 按照沈智慧委的修法版本,稅捐機關與行政執行署處理欠稅案件,最長的追欠時限,涵括
: 法定徵收期限五年,移送執行到徵收期限屆滿的五年,加上最後的五年執行期,總計欠稅
: 案件最長可以執行追欠期將近15年。
: 【2007/01/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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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85年12月開出發票,欠稅七百多萬。
問題
(1) 追稅期(國稅局+行政執行處) 86年1月開始至100年1月為止?
(2) 如果已超過期限是否國稅局會自動發文至行政執行處消除欠稅?
先感謝大大替小妹回答,謝謝!
※ 引述《sggs (請到consumer爬文)》之銘言:
: http://www.udn.com/2007/1/4/NEWS/FINANCE/FIN10/3674007.shtml
: 陳年欠稅五年追不回 一筆勾銷
: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7.01.04 03:15 am
: 欠稅人被追繳欠稅的期限到底該多長?立法院朝野協商昨(3)日達成初步共識,修法後
: 新欠稅案件,追稅時限最長不超過十年;新法施行前已移送執行的舊欠稅案件,最多只能
: 再追五5年,五年內追不回的欠稅,必須一筆勾銷。
: 過去,稅捐機關將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署展開追繳程序後,因為行政執行法規定不明確
: ,形成欠稅案件一送行政執行署,就進入形同無限期追稅的境地,欠稅人一輩子都要有被
: 追稅的準備。立委提案修法,經朝野協商結果,未來的欠稅案件,欠稅人最長只需面對不
: 到15年的追稅期。
: 比較讓行政部門感到頭痛的是,一旦稅捐稽徵法修正訂定追稅執行期限後,已經發生的舊
: 有欠稅案件,究竟該如何處理?立法院昨天邀集財政部、法務部等相關單位進行朝野協商
: ,達成舊欠案件在修法之後,最長只有五年的時間可以追繳,一旦經過五年,稅捐機關就
: 無法再追欠。
: 舉例來說,稅捐稽徵法修正案若在97年1月1日修法實施,在96年12月31日以前移送執行追
: 繳的欠稅案件,必須要在民國101年12月31日以前設法追回。民國102年以後,屬於96年底
: 前移送的欠稅案件,都不能再追稅,必須註銷。
: 昨天的朝野協商,行政執行署承諾,一旦完成修法後,會設法盡力在五年內,清理舊欠稅
: ,避免掛在帳上的欠稅因此變成「呆稅」。根據法務部的統計,在民國90年元月法務部行
: 政執行署成立之前,由稅捐機關移送法院執行的舊欠案,共有11萬餘件,行政執行署成立
: 後的欠稅案件,仍待統計。
: 由立法委員沈智慧等38位委員提案修正的稅捐稽徵法與行政執行法,要求對目前形同沒有
: 屆滿期限的欠稅案件追繳時限,訂定執行期。依據沈智慧委員修法版本,欠稅案件逾徵收
: 期限(五年)期滿,已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已逾五年未完成執行者,均不得再執行追稅。
: 按照沈智慧委的修法版本,稅捐機關與行政執行署處理欠稅案件,最長的追欠時限,涵括
: 法定徵收期限五年,移送執行到徵收期限屆滿的五年,加上最後的五年執行期,總計欠稅
: 案件最長可以執行追欠期將近15年。
: 【2007/01/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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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at 2009-10-15T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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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la
at 2009-10-17T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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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0-20T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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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0-23T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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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0-24T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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