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請教一下列舉證明寄回問題
我用自然人憑證並採用列舉方式,裡面會帶出我的健保費與薪資所得
但是我扶養父母並不會自動帶出,因此去國稅局調閱
"綜合所得稅結結算申報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依此去列舉父母的部份的話,
那請問我是否還有需要寄列舉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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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朋友說如果國稅局有資料的話,那我就不需要寄了只需要寄像是去診所或者捐款...
等收據這些國稅局沒有而自己又有列舉的即可。
因此才想要問如果我都依照那張清單去列舉的話是否就不需要寄證明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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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自然人憑證並採用列舉方式,裡面會帶出我的健保費與薪資所得
但是我扶養父母並不會自動帶出,因此去國稅局調閱
"綜合所得稅結結算申報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依此去列舉父母的部份的話,
那請問我是否還有需要寄列舉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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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朋友說如果國稅局有資料的話,那我就不需要寄了只需要寄像是去診所或者捐款...
等收據這些國稅局沒有而自己又有列舉的即可。
因此才想要問如果我都依照那張清單去列舉的話是否就不需要寄證明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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