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是企管顧問公司,規模很迷你,
沒有專門的會計人員,是委託外面的記帳士來做帳,
但公司第一線的收支出納還是由我這邊處理,
而我本身是商學院出身的,但並非會計本科系,
所以遇到問題也沒人可問,因為老闆與其他同事都是顧問職,
他們根本沒在管這一塊的工作,
所以通常是自己摸索或是詢問委託的記帳士,
不過我現在遇到一個非固定薪資扣繳問題,我與記帳士那邊的看法完全不同…
所以只好來這裡求助…>"<
我們上個月公司外聘一位講師(是台灣人,非外國人)去客戶那邊講課,
鐘點費總額是4萬元整,
所以此筆屬於非固定薪資,
我的作法是按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69,501就不扣稅,
所以我支付給講師的費用只扣掉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2%,所以實際支付是39,200,
但是我們記帳士那邊看到這一筆,卻認為4萬應該還要再扣5%,
因為他認為「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有提到
「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所以反推回去2,000÷5%=40,000剛好到了門檻,
所以他認為應該要扣掉2,000才對,
(至於5%則是「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規定的)
但是我跟他說「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後面還有一句: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起扣標準者標準是69,501,所以照理說可以不用扣吧…
但記帳士的認知69,501只適用於固定薪資,非固定薪資還是要扣掉5%才對…
所以我現在想釐清的是…我的認知是否有誤?
未達69,501不必扣5%的稅是我誤解了嗎?
很疑惑到底是要扣還是不扣呢?
再麻煩有實務操作經驗的朋友幫忙解惑了~感激不盡~
PS.順便附上與扣繳有關的法規: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13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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