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幫我看一下..我這樣寫對嗎? - 稅務

By Candice
at 2005-05-17T01:12
at 2005-05-17T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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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們學校老師要我們寫的個人報告..
因為和本身唸的科系無關..
所以想請教一下大家..拜託..謝謝!!!
我把一些貨物稅條例附在下面..只是為了方便看..
請大家幫我看看..
題目:
案例十一、
A公司涉嫌逾期辦理民國八十九年度元月份貨物稅申報,遲至同年二月十六日始辦理
申報,經北區國稅局查得,遂依貨物稅條例規定,按應納稅額加徵一O%滯報金三十
一萬餘元,尚朋堂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A主張,該公司在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即已完成八十九年元月份貨物稅的計算並繳納,但因年節金融繁忙,致延誤於二月
十六日才向國稅局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予以免罰,應為法理所容。
請問本件究竟應否免罰?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
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
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以下是我的想法:(不知道對不對,請大家指教^Q^,拜託拜託!!!)
八十九年元月之貨物稅,依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則應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前繳納並申報。
〈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三條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
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A公司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繳納,因年節金融繁忙,致延誤於二月十六日
才向國稅申報,依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A公司不應免罰。
依貨物稅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A公司尚需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
繳納滯報金。若逾期繳納滯報金者,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五條
製廠商逾第二十三條規定期限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三日內
繳稅補辦申報;逾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核定應納稅額補徵,
逾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貨物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九條
產製廠商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期限申報計算稅額申報書,而已依第二十五條規定
之補限期限申報納稅者,應按其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十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三千元。
產製廠商逾第二十五條規定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納稅者,應按主管稽徵機關
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九千元。
前二項產製廠商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九千元。
貨物稅條例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應補徵之稅款及應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應由主管稽徵機關
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
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每逾二日按希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
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
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
及滯納金之金額,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有關自動補報免罰的規定,是指完成補報並補繳
的法定程序,因此納稅人在辦理補報之前,須先向稅捐機關索取
「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並填寫應行繳納的稅額,再至各地代收稅款的
金融機構繳納完畢後,檢具繳款書收據及應補報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
稅捐機關申報,才算完成申報手續。
--
容易受感動的心最往往也是最脆弱的那一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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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和本身唸的科系無關..
所以想請教一下大家..拜託..謝謝!!!
我把一些貨物稅條例附在下面..只是為了方便看..
請大家幫我看看..
題目:
案例十一、
A公司涉嫌逾期辦理民國八十九年度元月份貨物稅申報,遲至同年二月十六日始辦理
申報,經北區國稅局查得,遂依貨物稅條例規定,按應納稅額加徵一O%滯報金三十
一萬餘元,尚朋堂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A主張,該公司在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即已完成八十九年元月份貨物稅的計算並繳納,但因年節金融繁忙,致延誤於二月
十六日才向國稅局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予以免罰,應為法理所容。
請問本件究竟應否免罰?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
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
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以下是我的想法:(不知道對不對,請大家指教^Q^,拜託拜託!!!)
八十九年元月之貨物稅,依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則應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前繳納並申報。
〈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三條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
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A公司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繳納,因年節金融繁忙,致延誤於二月十六日
才向國稅申報,依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A公司不應免罰。
依貨物稅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A公司尚需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
繳納滯報金。若逾期繳納滯報金者,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五條
製廠商逾第二十三條規定期限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三日內
繳稅補辦申報;逾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核定應納稅額補徵,
逾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貨物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九條
產製廠商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期限申報計算稅額申報書,而已依第二十五條規定
之補限期限申報納稅者,應按其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十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三千元。
產製廠商逾第二十五條規定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納稅者,應按主管稽徵機關
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九千元。
前二項產製廠商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九千元。
貨物稅條例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應補徵之稅款及應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應由主管稽徵機關
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
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每逾二日按希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
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
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
及滯納金之金額,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有關自動補報免罰的規定,是指完成補報並補繳
的法定程序,因此納稅人在辦理補報之前,須先向稅捐機關索取
「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並填寫應行繳納的稅額,再至各地代收稅款的
金融機構繳納完畢後,檢具繳款書收據及應補報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
稅捐機關申報,才算完成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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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受感動的心最往往也是最脆弱的那一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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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lanche
at 2005-05-21T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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