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高手 有關機車燃料費的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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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簽收了一封掛號信 是老媽50CC機車(車齡約13年了)的燃料費催繳通知(還註明是行
政文書) 而且是用雙掛號寄的

內容是100年3月5日-102年3月4日燃料費$600 及 102年3月5日燃料費$245 共$845 繳費期
限到今年的5月31日

還註明 公路法第七十五條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
限期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上面又寫 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繳納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想請問大家

1.上面條文中的汽車也包含機車嗎?

2.最近有收到類似的催繳通知嗎?

3.因為以經很久沒有收到燃料費單 而且以前不都是用平信寄嗎 怎麼現在改用雙掛號?

4.對於燃料費的罰鍰我有上網查資料 有人說因為燃料費算是規費不是稅 所以不會有罰
鍰和滯納金的問題 這是正確的嗎?
還是不必繳滯納金但罰鍰還是有的呢?

5.再請問一下 像是燃料費催繳通知的行政文書 用雙掛號寄但一直不簽收 監理處會做怎樣
的處置啊?
以上問題請問大家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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