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版友
原說明書
claim 1.一種XX,包含A和B,其中B具有c和/或d.
初審審查委員說c跟d為彼此性質不相類似的擇一形式界定,致申請範圍不明確,並用引證案
來證明"XX包含A和B,其中B具有d"早已是習知的,於是申復時就把d拿掉,變成
claim 1.一種XX,包含A和B,其中B具有c.
然後審查委員說這樣請求範圍乃實質擴大 @____@(初審核駁審定)
請問這樣的狀況如果提再審,還有可能會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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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的不是凱子,是凱子他爹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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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說明書
claim 1.一種XX,包含A和B,其中B具有c和/或d.
初審審查委員說c跟d為彼此性質不相類似的擇一形式界定,致申請範圍不明確,並用引證案
來證明"XX包含A和B,其中B具有d"早已是習知的,於是申復時就把d拿掉,變成
claim 1.一種XX,包含A和B,其中B具有c.
然後審查委員說這樣請求範圍乃實質擴大 @____@(初審核駁審定)
請問這樣的狀況如果提再審,還有可能會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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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的不是凱子,是凱子他爹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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