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是不是就無法再保險了 - 保險
By Genevieve
at 2012-04-20T22:19
at 2012-04-20T22:1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ufp (紅色羊齒草)》之銘言:
: 根據以上的推文,beriaura 認為就算加費或除外,理賠可能還是會有問題
: 並舉了一篇保險金給付案件來說明(100,台上,1794,最高法院)
: : 推 loveistoofar:另外 B大所提的判例 該被保險人在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 04/11 14:51
: : → loveistoofar:均勾選"否" 請參見100,保險上,10 高等法院 04/11 14:52
: : → loveistoofar:這跟我們剛剛所提 誠實告知 有加費 未除外 似有不同 04/11 14:52
: 但根據 loveistoofar 所提供之資料,判決書上是這麼寫的
: 我節錄如下
: (五)、上訴人雖復提出97年11月7日之體檢報告書,主張伊依被上
: 訴人之指示,至其指定之診所進行體檢,並未發現伊之乳房
: 及腋窩淋巴腺有何異狀,足證伊於系爭健康保險契約生效前
: ,並未罹患乳癌云云。惟查,上訴人投保時,其年齡為51歲
: ,保險金額為500萬元,其填寫要保書「被保險人告知事項
: 」欄之事項時,均勾選「否」,有要保書可稽(見本院卷第
: 86 至88頁),是依被上訴人公司體檢項目表之規範,上訴人
: 所需接受之體檢項目僅為「一般體檢」及「尿液常規」(見
: 本院卷第89、90頁)。又參諸上訴人所提出之體檢報告書,
: 關於醫師檢查事項部分,雖有涉及呼吸系統(包括肺、氣管
: 、肋膜、胸壁、腋窩淋巴腺)之檢查,惟上開部位之檢查,
: 既不包括乳房部位,且淋巴轉移部分,非經輔以科學儀器探
: 測,亦難發現。
: -------------------------------
: 我請教 beriaura,你提出一個「被保險人告知不實的判例」,且被保險人敗訴
: 卻誤導大家這是「一個有告知仍被拒賠的案例」
: 我假設你應該是一時不察
: 不過經loveistoofar糾正你,卻也未見你出來道歉說明,這樣似乎有刻意誤導之嫌?
: 你是否應該出來公開說明?
請教ufp大
判決書上哪一段指出這是一個「被保險人告知不實的判例」?
投保後一個月又四天才就醫檢查出之乳癌,要保書上哪一欄該勾選「是」?
總不會「均勾選「否」」就一定是告知不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保險上字第10號
(前略)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上訴人於97年11月6日以其自身為被保險人,向被上訴人投
保主契約為「終身壽險-指標變額型(不分紅)」之保險商
品,並附加保險金額為500萬元之系爭健康保險契約,並於
同日生效。
(二)、上訴人於97年12月10日經萬芳醫院確診罹患乳癌,並於同年
月23日向被上訴人申請「特定傷病」保險給付500萬元,被
上訴人則於98年7月9日發函通知上訴人拒絕理賠,並終止系
爭健康保險契約,及退還該部分已繳保費1萬3,059元。
上開事實並有保險單首頁、系爭健康保險契約、萬芳醫院乙
種診斷證明書、被上訴人98年7月9日信函可稽(見原審卷(一)
第6至13頁),固堪信為真實。
--------------------------------------------------------------
個人感想
1.這個案例的確和「誠實告知未被除外」的理賠無關
2.這個案例並未違反「誠實告知」要保書的詢問事項
(即使可以懷疑被保險人自己有發現身體有狀況,但並未就醫診察)
3.這個案例代表的意義:
a.即使是投保後過了等待期才就醫檢查出之疾病,保險公司(本案例為保德信)仍可能
主張「腫瘤成長至5×3.5公分,絕非其向伊投保後二、三十天即可形成,合理推估
應為130天以上」,以反推癌症發生時間早於投保時間來拒賠。
b.高等法院這位法官,並不以檢查出疾病之時間,代表疾病發生之時間,反而同意保險
公司所採用之反推疾病發生之時間來代表投保時已在疾病中,而判被保險人敗訴
--
定期險話術之一:
同保費雜費額度比其他家低很多的X山實支醫療險
可以安排買雙實支,額度低的缺點就不存在了喔
--
: 根據以上的推文,beriaura 認為就算加費或除外,理賠可能還是會有問題
: 並舉了一篇保險金給付案件來說明(100,台上,1794,最高法院)
: : 推 loveistoofar:另外 B大所提的判例 該被保險人在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 04/11 14:51
: : → loveistoofar:均勾選"否" 請參見100,保險上,10 高等法院 04/11 14:52
: : → loveistoofar:這跟我們剛剛所提 誠實告知 有加費 未除外 似有不同 04/11 14:52
: 但根據 loveistoofar 所提供之資料,判決書上是這麼寫的
: 我節錄如下
: (五)、上訴人雖復提出97年11月7日之體檢報告書,主張伊依被上
: 訴人之指示,至其指定之診所進行體檢,並未發現伊之乳房
: 及腋窩淋巴腺有何異狀,足證伊於系爭健康保險契約生效前
: ,並未罹患乳癌云云。惟查,上訴人投保時,其年齡為51歲
: ,保險金額為500萬元,其填寫要保書「被保險人告知事項
: 」欄之事項時,均勾選「否」,有要保書可稽(見本院卷第
: 86 至88頁),是依被上訴人公司體檢項目表之規範,上訴人
: 所需接受之體檢項目僅為「一般體檢」及「尿液常規」(見
: 本院卷第89、90頁)。又參諸上訴人所提出之體檢報告書,
: 關於醫師檢查事項部分,雖有涉及呼吸系統(包括肺、氣管
: 、肋膜、胸壁、腋窩淋巴腺)之檢查,惟上開部位之檢查,
: 既不包括乳房部位,且淋巴轉移部分,非經輔以科學儀器探
: 測,亦難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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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請教 beriaura,你提出一個「被保險人告知不實的判例」,且被保險人敗訴
: 卻誤導大家這是「一個有告知仍被拒賠的案例」
: 我假設你應該是一時不察
: 不過經loveistoofar糾正你,卻也未見你出來道歉說明,這樣似乎有刻意誤導之嫌?
: 你是否應該出來公開說明?
請教ufp大
判決書上哪一段指出這是一個「被保險人告知不實的判例」?
投保後一個月又四天才就醫檢查出之乳癌,要保書上哪一欄該勾選「是」?
總不會「均勾選「否」」就一定是告知不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保險上字第10號
(前略)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上訴人於97年11月6日以其自身為被保險人,向被上訴人投
保主契約為「終身壽險-指標變額型(不分紅)」之保險商
品,並附加保險金額為500萬元之系爭健康保險契約,並於
同日生效。
(二)、上訴人於97年12月10日經萬芳醫院確診罹患乳癌,並於同年
月23日向被上訴人申請「特定傷病」保險給付500萬元,被
上訴人則於98年7月9日發函通知上訴人拒絕理賠,並終止系
爭健康保險契約,及退還該部分已繳保費1萬3,059元。
上開事實並有保險單首頁、系爭健康保險契約、萬芳醫院乙
種診斷證明書、被上訴人98年7月9日信函可稽(見原審卷(一)
第6至13頁),固堪信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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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感想
1.這個案例的確和「誠實告知未被除外」的理賠無關
2.這個案例並未違反「誠實告知」要保書的詢問事項
(即使可以懷疑被保險人自己有發現身體有狀況,但並未就醫診察)
3.這個案例代表的意義:
a.即使是投保後過了等待期才就醫檢查出之疾病,保險公司(本案例為保德信)仍可能
主張「腫瘤成長至5×3.5公分,絕非其向伊投保後二、三十天即可形成,合理推估
應為130天以上」,以反推癌症發生時間早於投保時間來拒賠。
b.高等法院這位法官,並不以檢查出疾病之時間,代表疾病發生之時間,反而同意保險
公司所採用之反推疾病發生之時間來代表投保時已在疾病中,而判被保險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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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險話術之一:
同保費雜費額度比其他家低很多的X山實支醫療險
可以安排買雙實支,額度低的缺點就不存在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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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Agatha
at 2012-04-21T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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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at 2012-04-22T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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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miltion
at 2012-04-23T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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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at 2012-04-23T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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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12-04-26T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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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12-04-30T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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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5-04T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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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5-07T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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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5-10T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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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5-15T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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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at 2012-06-09T14:25
at 2012-06-09T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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