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購買助聽器的列舉扣除額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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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買了新的助聽器...

再加上今年是第一次自己報稅....

查了一下稅務相關消息,它說: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因身體殘障所裝配之助聽器、義
肢、輪椅之支出,可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醫藥及生育費」規定,列舉扣除。說明
:身體殘障者所裝配之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可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
一發票或收據,核實認定。


請問,我目前僅有助聽器公司開的發票 及 身心障礙手冊

需要再去找醫師出具診斷證明嗎?

或者,憑手冊上的障礙類別就可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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