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買了新的助聽器...
再加上今年是第一次自己報稅....
查了一下稅務相關消息,它說: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因身體殘障所裝配之助聽器、義
肢、輪椅之支出,可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醫藥及生育費」規定,列舉扣除。說明
:身體殘障者所裝配之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可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
一發票或收據,核實認定。
請問,我目前僅有助聽器公司開的發票 及 身心障礙手冊
需要再去找醫師出具診斷證明嗎?
或者,憑手冊上的障礙類別就可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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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今年是第一次自己報稅....
查了一下稅務相關消息,它說: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因身體殘障所裝配之助聽器、義
肢、輪椅之支出,可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醫藥及生育費」規定,列舉扣除。說明
:身體殘障者所裝配之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可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
一發票或收據,核實認定。
請問,我目前僅有助聽器公司開的發票 及 身心障礙手冊
需要再去找醫師出具診斷證明嗎?
或者,憑手冊上的障礙類別就可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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