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競賽獎金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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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mplekeynes (vanity is sin)》之銘言:
: 已經爬過文了,看到過類似問題的文章
: 同學們參加比賽,抱走35萬元的獎金
: 主辦單位給的支票上,已經先扣掉0.15的贈與稅了(附帶一下,支票上沒有抬頭)
: 所以實際領到的是274,834(贈與稅為75166)
: 這筆錢應在納入綜所稅計算,假設領取了之後
: 綜所稅向上跳了一個級距,年度所得變成100萬,則應納稅額為:
: 370,000*0.06+620,000*0.13+(1,000,000-990,000)*0.21=104,900
: 那是不是只要再補上104,900-75,166=29734 就好了呢?
: 還是有更好的處理方法? 謝謝

既然是競賽獎金,怎麼可能是贈與稅呢?

何況 350000的15%是52500 絕對不會是75166(已超過20%)

民法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

他方允受之契約。」

15%為預扣稅款

既然名為競賽獎金,當然必須先釐清為何類型的所得

一般來說,若入選作品,版權非屬舉辦單位所有,所頒發的入選作品獎金,應為

競賽之獎金,認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為

入選作品不發還得獎人,其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列

稿費收入,認屬「執行業務所得」。


因此你必須先釐清你的作品版權所屬,才能決定你的稅率計算
依文中假設例證,茲敘述如下:

獎金為35萬其他所得為65萬合計年所得100萬(不考慮扣除額免稅額以簡化說明)

1.版權為主辦單位
如版權歸公改列9B稿費收入

全年合計如不超過新台幣十八萬元,可以免納綜合所得稅;如果超過新台幣十

八萬元時,超過的部分先減除百分之三十必要費用後,餘額再併入個人綜合所

得課稅。

650000+(350000-180000)*(1-30%)=769000
300000*6%+(769000-300000)*13%=78970

稅額-預扣=補繳
78970-350000*15%=26470


2.版權非舉辦機關所屬
則該筆所得,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

的定義,可將成本依檢據申報核實減除。

Tax Sum=300000*6%+(800000-300000)*13%+(1000000-800000)*21%=125000
稅額-預扣=補繳
125000-350000*15%=72500ꄊ
有錯請指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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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07-08-24
這樣我瞭解了,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