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教師免稅問題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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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at 2008-04-05T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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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deyu (呵呵)》之銘言:
: 有的國中老師上輔導課有收到所得證明 應該要申報 只有薪資部分免稅
: 這個是在完全中學(學校有國中+高中)
: 有的老師連輔導課的收入都沒有收到所得證明 是否就不用申報?
: 這個是在普通國中(只有國中)
: 究竟有沒有差異啊

依據財政部68/06/11台財稅第33860號函釋示:
【教員兼有高初中薪資或鐘點費依實際支付情形決定徵免】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貴校高中教員之薪資及初中教員兼任高中課程之薪資加給或鐘點費,核與修正所得
稅法第4條第2款規定之免稅要件不合,應無免稅之適用。
說明:
二、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免稅規定之適用,不以受聘教員之任用資格為認定標準,應係
以實際受聘高中部、初中部或預備班(相當於國民小學)教員為課免稅之依據。各
教員之授課時數如兼有高、初中之課程,其薪資加給或鐘點費之課免稅問題,可依
實際支付情形,依本部68年3月27日台財稅第31939號函規定辦理。
(財政部68/06/11台財稅第33860號函)

另依財政部87/08/27台財稅第871956502函釋示:
【完全中學教職員薪資徵免所得稅之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縣(市)立完全中學等教職員之薪資徵免所得稅問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政人員或兼行政職務依規定免授課之教師:其應稅薪資應以學校高中班數占全部
班數比例計算,至考績、年終獎金應稅薪資所得之計算,亦比照辦理。
(二)兼行政職務依規定仍應授課之教師部分:除其所領授課之薪資部分,仍依本部72年
9月8日台財稅第36387號函規定,以其所授高中課程占全部課程之比例計算應稅薪
資外,其餘薪資所得,應比照行政人員以學校高中班數占全部班數比例計算其應稅
薪資。至上述所稱授課之薪資部分,以其全部薪資按每週任課時數占教育主管機關
訂定之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比例計算之。
三、本函自88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財政部87/08/27台財稅第871956502號函)


此外,依財政部87/02/26台財稅第861902153號函釋示:
【國中小學教職員課後輔導等取自學生之所得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行政人員從事課後輔導、補救教學活動及暑期學藝活動等教學
課程,所領取之所得,除由教育局統一編列經費補助部分可免納所得稅外,其餘由學生支
應者,尚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87/02/26台財稅第861902153號函)


以上三則釋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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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棒噢!我也很想能夠享受免稅所得的優惠呢。
可惜啊,沒這個資格。
剛剛收到95年度綜合所得稅的補稅通知,只因又是某校的扣繳申報遲延,結果連網路申報
查詢所得資料都會給漏報了,還好只是補稅不罰!
唉!夫復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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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08-04-08T23:58
@@+

申請重購退稅的條件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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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at 2008-04-05T01:56
※ [本文轉錄自 home-sale 看板] 作者: liku (來自東海岸的訪客) 看板: home-sale 標題: Re: [問題] 稅 時間: Fri Apr 4 23:32:25 2008 ※ 引述《MRCool (文)》之銘言: : ※ 引述《anca (我不是小潔~~~)》之銘言: : : ...

二維繳款單 開放電腦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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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08-04-04T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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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的一些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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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rah
at 2008-04-04T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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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abe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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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sula ava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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