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幾個有關專利法上問題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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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界的各位先進大家好

小弟有些問題想要請教大家

是有關於專利法的相關規定跟實務上怎麼運作

1. 專利法16條有關實體審查初審的審查人員迴避

為何不包含發明人與審查人員為同一人或其他關係人的態樣?

2. 依照專利法35條規定

滿足所有要件提出之舉發案

若被舉發人在舉發階段放棄

舉發人因為有獲得專利權可能之實益

該舉發案是否還要續行審查或是就如70條規定當然消滅?

3. 為何舉發審查的審查人員可與初審相同

因為舉發檢附的證據可能是他先前未檢索到的嗎?

4. 舉發審查時舉發規定為何僅限於分割超出 修正超出 更正超出更正實質擴大或變更

還有改請超出是依照舉發時之專利法規定

如此規定的實益為何?

查過基準跟逐條釋義好像都沒提到

請各位先進們幫我解惑吧最近想了很久都不太能理解當初為何是這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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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5-08-25
1.應該是因為發明人不是申請程序中的當事人吧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5-08-29
專利專責機關職員及專利審查人員於任職期內,除繼承外,
不得申請專利及直接、間接受有關專利之任何權益。
Dora avatarDora2015-08-31
所以原則上已禁止審查委員申請專利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5-09-04
2. 35條成立要件包含【舉發撤銷確定】
Lily avatarLily2015-09-06
3.因為專利法給智慧局的授權未排除...;
Kama avatarKama2015-09-11
4.說明請見【專利法修正總說明】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5-09-13
不客氣,若有誤亦請先進不吝指正 ^^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5-09-18
p大好強 可見一星期後,很有把握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5-09-21
己放棄台灣專利師...
Ingrid avatarIngrid2015-09-24
但第1題如果事先作為發明人之後才成為審查委員呢
Eartha avatarEartha2015-09-28
有迴避的必要嗎 因為姓名表示權也是有關專利的權益吧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5-09-28
難道有審查委員為發明人的案子都不能過嗎
Iris avatarIris2015-09-29
實務上遇到的機會太低 在原有制度可規範約束(見行程法32
當事人相關規定) 或是變通(審委自請迴避)時 大多不會
明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