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專利訴訟的問題,因為找了很久的資料找不到,所以想教板上的專家們:
依專利法67條,「任何人」均得舉發無效專利
如果「舉發不成立」被駁回,那這個舉發人能不能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因為舊專利法第46條明定可以,但在2003時修法時刪除了
我找資料時有學者認為欠缺「訴訟權能」(欠缺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但實務上似乎仍然可以提起,有人知道理由是什麼嗎?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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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專利法67條,「任何人」均得舉發無效專利
如果「舉發不成立」被駁回,那這個舉發人能不能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因為舊專利法第46條明定可以,但在2003時修法時刪除了
我找資料時有學者認為欠缺「訴訟權能」(欠缺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但實務上似乎仍然可以提起,有人知道理由是什麼嗎?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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