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因職災而無法工作期間所領取的薪資是否可不報稅?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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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新聞上說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所聘用的勞工受到職業災害,就醫期間無法工作或喪失工作
能力,雇主如係依據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
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 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免納所得稅。"

這個意思是
工傷期間所領的原工資
可以全數不列入所得當中嗎?

那麼是不是也表示說
此段期間公司不能每月預扣所得稅?

事關家人權益
故在此麻煩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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