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假如有個產品同時取得:
新型、著作權、商標權(如某飲料的曲線瓶)
那假如有人模仿了這個曲線瓶,而品牌商標亦有近似混淆之虞,
那專利法85條、著作權法88條、商標法63條的侵害賠償計算
會怎樣處罰呢?是擇一嗎?還是分別論處?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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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著作權、商標權(如某飲料的曲線瓶)
那假如有人模仿了這個曲線瓶,而品牌商標亦有近似混淆之虞,
那專利法85條、著作權法88條、商標法63條的侵害賠償計算
會怎樣處罰呢?是擇一嗎?還是分別論處?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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