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個繳稅的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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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是, 目前試算大概五月要繳一萬多的稅金<-單身無扶養

家母去年無工作所以可以給我報扶養, 所以去年沒繳到這麼多

而今年她找到工作了, 但是也是前幾個月的事情

因為家母有房子, 所以我能夠跟家母建立一個租貸條約嗎?

這樣的方法能夠讓我多了一大筆房租扣除額嗎?

然後金額的額度算在剛好家母不用繳稅上限, 如此可以嗎?

因為剛剛有問一個會計師的友人, 他跟我說國稅局似乎不會過???不懂???

難道父母跟兒女不能建立租貸關係嗎?如果可以, 那這樣的作法有何問題呢?

煩請各位大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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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dy avatarAndy2008-04-13
賃 不是貸。 一般而言,共同生活的父母將房屋出租給子女,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08-04-13
應該非常罕見,應該會被國稅局剔除 何苦不直接選標準扣除
Dinah avatarDinah2008-04-14
額,反而作假租賃契約自找麻煩呢
Faithe avatarFaithe2008-04-15
忘了說~父母是離婚...而本人住台北...家母住中壢...
Dora avatarDora2008-04-18
所以沒有共同生活...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08-04-23
重點在於實際上有無租賃 其他只是用來判斷的參考,既然依您
Vanessa avatarVanessa2008-04-27
所述看來,應該沒租賃,不建議作假逃稅 而且,國稅局應該會
Donna avatarDonna2008-04-29
剔除,剔除後對你可能反而不利 如果要救濟,您須提出支付租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08-04-30
金等證據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08-05-02
感謝大大回答~
Doris avatarDoris2008-05-02
媽媽的房子在中壢??你在台北 然後租中壢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