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最近在鬧離婚
先生才知道民國91年有保新光的
91年1月17保新住院醫療終生健康保險(3)
繳費期限15年年繳 等於已經繳完15年了
這份先生確定親簽
91年4月12日保新長安終身壽險20年期
這份保單很明顯的簽名不同
請問4/12這張以當年度91年來說
有沒有規定需要委託書才可代簽?
如果這時候先生要同時取消保單的話可不可行?
雖然他在繳 但以先生每個月給他的錢
都足夠繳保險還有餘 家中任何開銷都沒有讓他繳
離婚後這兩張保單會何去何從?
被保險人兩張都要解約可以嗎?
以下為新的補充有經過同意
(內容被保險人都有看過)
太太是要保人,
先生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也是太太,
已經確定要離婚
但要求太太受益人
改孩子他不願意。
保單兩張都是主約
(其實不只兩份,還有不知道
沒簽名的幾份那放在娘家的)
會寄資料給保險公會查詢。
已知保單1:
新光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險
無解約價值。繳期15年,
始期:91年1月17日
年繳$22087 要保人信用卡扣
被保險人知道這張有親簽。
已知保單2
新長安終身壽險10萬20年期
綜合保障附約60萬(個人保單)
豁免保險費附約
年繳$6433要保人信用卡扣
爭議的是保單2
相隔3個月多筆跡
確很明顯不同
跟他所有信用卡簽單對起來
就只有保單2不同
所以我才要問說那年代
口頭告知就算還是要有委託書
才可以讓別人代簽?
離婚後自動失效是被保險人可以告知保險公司嗎?
先生請太太離婚前把受益人改給孩子他就堅持不肯,只說要等著你死之類不好聽的話。
結婚15年先生每個月給2萬左右,孩子教育費先生出,家裡沒有幫忙認何支出,太太自己
工作月薪也有3到4萬,跟婆家完全沒互動,下班就在房裡了
三個孩子也不敢接近他,這就是為什麼先生那麼不甘願保險給他領的原因。
不過還是希望有個意見
他能怎麼作?
他作媳婦沒媳婦樣
先生的父親一毛錢的不會給
因為太太還要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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