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薪資變動稅"是什麼?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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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ecre (cre)》之銘言:
: → anbr:可是今年不是改成不管當月領的是月薪還是獎金 都要先扣嗎 09/25 02:14
: 推 blueferry:條理分明!!真是太謝謝了!!!!! 09/25 05:17
: → advenus:TO anbr 今年修正薪資所得不區分按月、非固定或兼職所得, 09/25 13:13
: → advenus:均以全月給付總額為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按 09/25 13:14
: → advenus: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按給付總額6%扣 09/25 13:16

關於薪資扣繳,請參考以下節錄新聞

新制反彈大 薪資扣繳回歸舊制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05.09 02:34 am
薪資扣繳制度將再回歸舊制。財政部預定本月中旬發布行政命令,屬於三節獎金、福利津
貼、工作獎勵金等非固定發放的薪資,一律改按固定6%稅率扣繳所得稅,不必合併與薪資
等所得加總辦理扣繳。

<解釋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7.5.16台財稅字第09704525530號
摘  要: 核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之補充規定

內  容: 核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之補充規定
一、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應依97年3月5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
款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
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二、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
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扣繳稅額。
三、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
,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
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四、本令自97年3月7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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