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海外所得 [已看過財政部網站]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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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10-05-08T23:11
at 2010-05-08T23:1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odex (27001)》之銘言:
: : 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境內居住者or居民納稅人)係包括下列二者之一:
: :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 : ^^^^^^
: :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 : ^^^^^^
: : 所以,只要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國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即符合1.
: : 之要件,而該當「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至所謂「經常居住」並無日數限制。
: m大,
: 這邊的「經常居住」並無日數限制, 所以就算只在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 24天@一年內,
: 這樣也算是「經常居住」嗎? :)
: 我會再打電話去問,
: 不過也想在板上討論;
: 我想, 有這樣問題的台勞應該也不少. :~
轉PO司法院釋字第 198 號解釋一則,請參考:
解釋字號:釋字第 198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198)
解釋發文日期:民國 74年8月30日
解釋爭點:所得稅法「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違憲?
解釋文
======
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係明定同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意義,
以便利納稅義務人依法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符合租稅法律主義,與憲法第十九條並無
牴觸。
理由書
======
按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乃揭示「租稅法律主義」之
原則。所得稅法係規定國家對於人民課徵所得稅之法律,依同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七
十一條規定,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均應就其全年綜合所得或營利事業所得,
辦理結算申報。又同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
列二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
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乃以
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住所為標準,分別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
詞所設定義,兩款情形不同,不容彼此混淆。故依第一款規定,祇須納稅義務人在中
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有經常居住之事實,縱於一課稅年度內未居住屆滿一百八十三
天,亦應認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從而該項規定與租稅法律主義並無違
背。
綜上所述,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係明定同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之意義,以便利納稅義務人依法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符合租稅法律主義本旨,與憲法
第十九條並無牴觸。
院長 黃少谷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198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198
============================= 小 結 =================================
所以,似乎好像沒有再討論的空間了。
--
: : 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境內居住者or居民納稅人)係包括下列二者之一:
: :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 : ^^^^^^
: :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 : ^^^^^^
: : 所以,只要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國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即符合1.
: : 之要件,而該當「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至所謂「經常居住」並無日數限制。
: m大,
: 這邊的「經常居住」並無日數限制, 所以就算只在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 24天@一年內,
: 這樣也算是「經常居住」嗎? :)
: 我會再打電話去問,
: 不過也想在板上討論;
: 我想, 有這樣問題的台勞應該也不少. :~
轉PO司法院釋字第 198 號解釋一則,請參考:
解釋字號:釋字第 198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198)
解釋發文日期:民國 74年8月30日
解釋爭點:所得稅法「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違憲?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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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係明定同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意義,
以便利納稅義務人依法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符合租稅法律主義,與憲法第十九條並無
牴觸。
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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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乃揭示「租稅法律主義」之
原則。所得稅法係規定國家對於人民課徵所得稅之法律,依同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七
十一條規定,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均應就其全年綜合所得或營利事業所得,
辦理結算申報。又同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
列二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
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乃以
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住所為標準,分別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
詞所設定義,兩款情形不同,不容彼此混淆。故依第一款規定,祇須納稅義務人在中
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有經常居住之事實,縱於一課稅年度內未居住屆滿一百八十三
天,亦應認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從而該項規定與租稅法律主義並無違
背。
綜上所述,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係明定同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之意義,以便利納稅義務人依法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符合租稅法律主義本旨,與憲法
第十九條並無牴觸。
院長 黃少谷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198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198
============================= 小 結 =================================
所以,似乎好像沒有再討論的空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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