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被扣的薪資是否該納入扣繳憑單內?
比如 我的月薪是24000/月
我在98年1月 請了3天的事假 所以扣2400元...
所以98年1月實領不到24000 (扣勞健保和事假)
但業主卻將98年度都依一個月實領24000申報扣繳憑單,這樣正確嗎??
業主依24000/月*12個月=288000 但其實我算了我的薪轉戶頭根本才24萬那邊
這樣業主算虛報將近5萬嗎?? 那我不就要多報5萬??
所以這樣業主算我的扣繳憑單是合理嗎???
第一次要申報所得稅...有不懂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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